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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有了规范的汽车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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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1 07:3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 者 侍 敏 通讯员 王忠安 张红轮

  随着私家车的日益增多,有关汽车方面的投诉也与日俱增。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赣榆县工商局在全县范围开展了汽车销售行业专项规范整治行动,不但公开点评目前汽车销售合同中存在的典型“霸王条款”,还与有关法律专家一起拟定了《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全县汽车行业推广使用。

  不到一半消费者签订购车合同

  专项规范整治前期,赣榆县工商局在全县范围开展了汽车消费问卷调查活动,主要针对汽车行业的诚信度、购车合同存在的问题、汽车消费争议的主要焦点以及售后服务的评价等几个方面进行。

  调查结果显示,当前汽车消费存在着汽车销售签约率低,只有48.39%的消费者与经销商签订了购买合同;提货等待时间长,逾期交货发生频繁,提货要等1个月至3个月的消费者占62.37%,提货要等3个月以上的消费者占13.98%,仅23.66%的消费者能当场提货;对于逾期交货,经销商经常将责任推给厂家、上家,或在合同上直接去除逾期这条款项;还有就是过度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相符。23.12%的消费者认为广告宣传好得多,实际配置很差,50%的消费者认为广告宣传好得多,实际配置一般,仅26.88%的消费者认为基本一致。

  汽车销售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

  与此同时,赣榆县工商局还对县城10余家汽车销售服务商家使用的格式条款合同进行了审查,并梳理出“霸王条款”8条。其中消费者反映比较集中的就是利用格式条款混淆法律用语加重消费者责任。就如部分汽车销售商将“订金、预付款、订购金”在消费者退车时当做“定金”使用,并明确在合同中规定,“若消费者退车,其所交的订金、预付款、订购金将不予退回”;但在遇到自己不能交车时,却只规定:“退还消费者所交的订金、预付款、订购金”,而没有双倍返还。

  其次是利用格式条款擅自扩大“不可抗力”范畴以减轻或免除商家责任,特别是在商家出现逾期交车的情况下,都为自己寻找有利借口,要么将责任推给厂家或上级经销商。

  还有就是利用格式条款转移有关风险责任。就如车辆交接期间的风险责任,很多经销商就全部转嫁给消费者。

  拟定并推行《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赣榆县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除了“霸王条款”外,汽车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内容大多过于简单,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没有得到明确,如发生了纠纷,让职能部门很难处置。

  为此,针对当前汽车买卖合同存在的不规范现象,赣榆县工商局联合当地消费者协会、汽车行业协会在征求部分销售企业和购车者的意见的基础上,拟定《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全县汽车行业推广使用,通过详细的规范条款,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赣榆县工商局还出台了格式合同备案制。据悉,目前到工商部门备案的汽车销售商已有19家。下一步,工商部门还将通过日常走访等形式掌握企业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情况,并组织专项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以减少汽车买卖过程中的消费纠纷。 (编辑:贺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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