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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近日,住我楼下的一个70岁的老先生晨练回家,在所住楼房的电梯门前等候电梯时,恰逢另一邻居李女士牵带其饲养的宠物狗下楼,电梯开门时,李女士及其饲养的宠物狗没动,而刚要进电梯的老先生看见狗后,当即后退不慎摔倒在地。后经医院诊断为1椎体压缩性骨折,产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若干。这种情况下,李女士是否对老先生有赔偿义务?
答:李女士有赔偿义务。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本案中,李女士作为动物饲养人将其饲养的宠物狗带到公共场所,应当预见宠物狗有可能惊吓或者伤害他人,其饲养的宠物狗虽然未对老先生有叫、咬、扑、抓等攻击行为,但使罗老先生受到惊吓并在往后退让时跌倒,造成椎体压缩性骨折的后果。对此,李女士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解释】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问题我国目前通说采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举证证明,饲养动物对人的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比如对他人饲养的动物实施挑逗、投打,以声音或动作进行恐吓激怒动物而造成损害。(律师说法仅供参考)
来源: 扬州晚报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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