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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在2008—2009期间承建了某房地产投资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截至2009年7月31日, 该房地产投资公司尚欠我工程款90万元。双方于是在2009年8月3日达成协议:房地产投资公司将开发的楼盘中某商铺作价90万元抵偿给我,并于当天将该房交付给了我,但至今未能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备案手续,原因是该商铺已被法院查封,我当时签订结算协议时也是知情的,那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答: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过,2007年8月30日修正)第38 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而本案中你明知房产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双方签订该协议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律师说法仅供参考)
来源: 扬州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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