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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有一个问题想请教下刘飞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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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19: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刘飞野老师你好,我有个问题想请教你一下。
情况是这样的:
我姐姐和姐夫想在青口买房,但是他们的储蓄不够,因此想要申请经济适用房,但这种房子听我姐说要求是城镇户口。我姐姐和姐夫都不是城镇户口,但我姐夫的二姐是城镇户口,因此想借用她的名义去买房,房产证上写的也是她的名字。我想咨询下,这种做法有什么问题么,妥不妥当?我不太熟悉这些法律,不知道这么做以后如果在没过户之前这里面有纠纷处理起来麻烦么?
谢谢。
发表于 2011-3-14 19:5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到他的博客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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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5 17: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迟了,抱歉。
    “你姐夫的二姐”虽然是城镇户口,但也不一定符合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目前[url=http://www.aiganyu.com/]赣榆县[/url]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是:1、夫妇至少有一方具有县城城镇常住房户口,并居住满一年以上;2、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平方米的;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6400元的且有购买能力的家庭。当然即使条件都符合也不是都可以申请到经适房,原因你也知道的。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对申请人进行复核,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公示。“你姐夫的二姐”用自己名义为他人申请经适房是不妥的。一经查实,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不低于50%的比例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上市转让。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综上,你姐夫虽然实际出资但很难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我个人认为你的方案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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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15 21: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刘飞野律师 的帖子

十分感谢刘飞野老师的回答,我也认为他们这么做不妥。谢谢,我这就和他们说说去。
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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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5 21: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6400元的且有购买能力的家庭。
高于6400的都力不从心,哪个没文化的呆子定的这条款,比八国联军那会还可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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