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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充气城堡中玩耍意外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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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1 13: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 吉安贤
  日前,家住灌云县陡沟乡东元村的吴女士向本报热线反映,今年春节期间,自己4岁的女儿在灌云县城西高架桥西侧一家供儿童玩耍的充气城堡内玩耍时摔伤。虽然充气城堡的所有权人承认对此负有责任,但只愿一次性赔付5000元了事,且要求吴女士签字同意放弃其他救济手段。吴女士对此难以接受。
  孩子在充气城堡内摔伤
  “当时看护充气城堡的工作人员规定儿童在充气城堡内玩耍时家长不能陪同,结果导致我女儿发生意外。目前,我们就赔偿问题与对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可对方态度不够积极。”
  2月6日,大年初四的上午,吴女士一家三口去县城游玩,走到县城西高架桥西侧一处宽阔场地时,她4岁的女儿被场地上设置的充气城堡吸引,吵着要进去玩耍。“当时,有不少孩子在充气城堡内玩耍,排了10多分钟队,才轮到我女儿进去玩。”吴女士对记者说,现场负责管理充气城堡的工作人员称,因场地有限,只限儿童入内,家长只能在场地外观看。于是,在交了10元钱后,吴女士的女儿被允许在充气城堡内玩耍半个小时。
  由于有一些孩子在充气城堡的气垫平台上用力跳动,她的女儿不慎从高约1米的气垫平台上坠落摔伤。随后,一家人赶忙将孩子送往医院救治。“经灌云县人民医院诊断,其女儿为左上臂双桡骨骨折,共花去医药费3000多元。
  经营者称不签协议不赔偿
  据吴女士介绍,孩子受伤后,她已花费医药费3000多元。吴女士认为,其女儿进入充气城堡前,里面已有10多个孩子在玩耍,但工作人员未因其女儿年龄小、玩耍的孩子多等情况进行劝阻,并收费允许进入。孩子进入玩耍后,她和丈夫始终只能站在充气城堡外观看,不允许进入。因此,对孩子的受伤,充气城堡的所有权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但就赔偿问题,对方态度不够积极。
  据记者了解,当时在场地上设置充气城堡娱乐设施的是来自海州区的梁先生,吴女士的孩子在玩耍时出了意外后,梁先生就收拾好充气城堡回到了海州。
  昨天上午,记者就吴女士女儿受伤一事致电梁先生。他表示,自己对孩子受伤一事确实负有责任,也同意赔偿吴女士5000元作为孩子的医药费,但必须要求吴女士和他签订和解协议,以后不能再因孩子受伤的事找他。
  吴女士说,“如果我签了字,就意味着孩子以后如出现因此造成的其他状况,后续治疗费就不能追偿了,这样的做法让我不能接受……”
  律师观点:
  未尽安保义务的经营者应担责
  新浦区司法局路南法律服务所焦方文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充气城堡的经营者既然收取了消费者的费用,就应提供相应的安保义务。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焦律师认为,充气城堡作为娱乐设施,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如果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主体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到人身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处理这样的事情,要结合孩子的身体情况,如果需要后续治疗,一次性了断是不妥当的。  (编辑:贺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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