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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驰名商标使用不可“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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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7 13: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 者 侍 敏 通讯员 孙宜福 艾洪成
   像“驰名商标”“中国名牌”这类的荣誉,使用不可“共享”,即使在同一个公司内也不行,如果“越界”使用,将被罚款。近日,一家乳业公司就因为将成人奶粉获得的“驰名商标”字样标在本公司生产的同一品牌不同分类的婴儿奶粉外包装上,被连云港市工商部门查获,还被依法罚了8万元。
  据悉,由于驰名商标是企业开拓市场的利器,能够给企业和产品带来种种好处,于是商标的所有人便盲目、随意地将某一类已获得认定的“驰名商标”在不经任何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嫁接”到其生产的其他类别商品上,希望借助其扩大新品的影响力,抢占市场。可这种做法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因为任意扩大驰名商标的外延是一种夸大宣传行为,属虚假广告,有欺诈之嫌。消费者一旦发现此类现象可以投诉,工商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编辑:贺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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