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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机动车交通事故都需要车损鉴定吗 ?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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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4:3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一辆小轿车与另一辆小轿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报案后,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张某首先让我们各交交事故鉴定费用2000元,到指定鉴定交钱后才可处理,不然就不管,我们已经达成协议了,还每天收存车费100元,存了有20天了,张警官说是按照程序办理,请问律师合法吗。


:一、 具体解析:
    你这里案件的具体情况没有更多细节信息,不好直接下结论。不过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如果执法的民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话,你可以向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或者是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映,根据规定,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如果发现错误要及时纠正。

二、 法条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第十四条 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转自:法制网-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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