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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我的电动车放在小区的车库里被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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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0 08:5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你好,我想问一问:我的电动车放在小区的车库里被偷啦,物业公司到底有没有责任,如果说有的话,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发表于 2010-12-20 09: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呢?
快来解答问题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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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0 10:2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全中国到处都有这样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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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0 20:57:4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刚上线,迟复为歉。
       我个人认为:首先要看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此是否有明确约定。依据合同内容确定物业是否有保管义务。如果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则可能形成车位租赁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对于车主的车辆损失不承担保管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一般理解,保管合同成就的前提是交付保管物,即车主应将车钥匙和行使证交物业保管。否则,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合同的实践性、要物性特征反映其成立必须完成保管物的交付。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物的交付必须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若占有的转移不能使保管人直接控制和管领保管物,则保管合同不能成立。虽然车辆的保管不同于其他物品的保管,但作为保管物时,它的交付也必须能够体现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车辆的实际占有和控制这一本质法律特征。由于车辆本身的特殊性,使得保管人无法控制车辆的自由移动。因此,车辆保管的交付也应体现其特殊性,即除非是在全封闭式停车场中,车辆寄存人必须将能够控制车辆转移的车钥匙及行车证等交付给保管人后,才能完成对保管车辆的交付,保管合同才能成立。当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属于特殊情形。
      从法院目前判决的多起小区车辆被盗案件来看,法院一般认为业主和物业公司并不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业主缴纳的停车费和管理费,仅能证明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场地车位进行管理和定额收费。一般不判令物业公司对失窃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物业存在重大过错。业主有证据证明物业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导致车辆被盗,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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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1 13:5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就是说没物业公司什么事了,你说还要这个物业干什么呀,放在车库里就能丢啦。还要那些个保安干什么?还跟个真事的样装那么多个监控。我看利源小区的物业可以不要了。真希望他们能有自知之明,早点退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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