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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一个夜场男人的辛酸告白。(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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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5 05:4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张三疯 于 2010-12-15 05:43 编辑

2008年和塔山一位老乡流落在深圳龙华街头,一天没有吃饭身上就剩下两块钱,怎么办?堂堂大男人总不能去抢劫吧?为了几毛钱进去蹲几年出来我们这辈子就完了,最终两人还是拿那两块钱买了一包大前门,可谓是不见棺材不掉泪,宁愿吃烟也不吃饭,晚上没有地方可宿只能睡在龙华文化广场的草坪上,深夜有治安来查身份证并叫我离开这里,大冬天的两人去了龙华人民币医院隔壁新建的小区门面房下睡了一夜,回想那时我不曾后悔,我想这就是人生,坎坷激情。也就从那晚我走向夜场之路,辛酸,歧视,黑暗。。。

第二天我们俩空着肚子提着简单的行李开始找工作,广东按摩桑拿业非常发达,所谓的第三产业吧,有家新开的休闲会所招内保(保安),身高175c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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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5 05: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故事以半真实半虚构的态度叙述的,讲述08至今在夜场里的辛酸史,不干不知道,干了才知道原来社会是多么的浑浊,社会是一所很好的大学,夜场就是社会现象的浓缩,来里面消费的什么人都有,我年纪虽然不大但是还是懂很多社会上的东西,呵呵,反正晚上睡不着,我就意淫下吧,有的兴趣等我更新,没兴趣的路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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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5 07:59:4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生百态,酸甜苦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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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5 08:0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兴趣   等待三子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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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5 08:42: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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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5 08:57: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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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5 10: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原创,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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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5 10:29:54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三疯哥的更新.....{:4_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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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6 05:06: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更新了。

男子分享"嫖娼心得"被抓冤不冤?

记者12月13日从广东南海警方获悉,男子林某龙将嫖娼心得和照片发在博客网页里任人浏览,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11月21日被抓获,随后被刑事拘留,警方已于12月6日提请南海区检察院批捕。(12月14日《广州日报》)

  网上开博客似乎已经成为了一种时尚,在这种形势下,不仅门户网站,就连很多新开的小网站也同样提供博客服务。博客以发言比较自由而广受网民的欢迎,不过,正因为比较自由,所以,开博客比在论坛上发言风险更大。

  因为互联网和电脑的普及,当下,一夜成名已经不再是神话,很多美女就因为在自己的博客中贴出了自己的艳照,结果一举成名、尽人皆知。不过,我们一直看不到这些成名的美女被抓,不仅不被抓,而且还会大红大紫,比如兽兽。

  中国人爱说:“男女有别”,男女的区别确实太大了,一脱成名似乎属于女人的专利,男人倘若要在网上发自己的艳照,很可能就会身陷囹圄,这不,南海这位青年就因此而被刑事拘留和批捕了。据悉,警方在拘留他以前,对其博文和图片进行过鉴定,最终认定为淫秽物品。

  严格按照法律来说,林某的行为确实触犯了法律,但是,相信很多人看了这则消息之后,都会感觉到他太冤,之所以有这种感觉,是因为逍遥法外的泛黄者太多了。今年火爆一时的“兽兽门”,不就是因为兽兽的艳照被广传而火爆的吗?事实上,兽兽因此而大红大紫,并没有因此而承担法律责任。

  据警方介绍,11月4日,警方发现网民“佛山大炮Fans”于11月3日20时许,在佛山本地一论坛上发表了题为《弓虽!网上惊现佛山最牛嫖娼日记》的帖子,并称网名为“佛山大炮”的林某每次嫖娼之后就写成日记和把自拍艳照发到网上。

  经查,林某龙现年22岁,初中文化,广西南宁人,目前在南海狮山某公司上班。据其交代,从今年3月至11月间,他在各地共嫖娼70多次。每次嫖娼后,都将用手机拍摄的淫秽照片和“嫖娼心得”发表到其名为“佛山大炮”的“吃喝嫖赌”博客网页里,共发布了171张图片和48篇“心得”。到11月21日被抓获时为止,林某的博客共有124000次点击。

  虽然一般的人看不到林某的博客,但是,不难想象他的博客内容有多么恶心。不过,说句实在话,124000次点击并不算高,林某被绳之以法,虽然是咎由自取,但付出的代价也太大了,即使是判他个半年刑期,他也算是倒霉透顶。

  警方阻止网民传播色情信息,这种举动值得肯定,但希望能一视同仁,在很多QQ空间,甚至是在有些门户网站的博客里,都不乏卖淫女发布的大批色情图片和招嫖信息,怎么就没听说这些人被绳之以法呢?还有,只抓林某,而不抓靠色情来炒作自己的兽兽,如何让公众心服口服?另外,既然将林某抓了,就应该刨根问底,对他所涉足的色情场所进行调查和处罚。

责任编辑: 天海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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