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嘉康利
查看: 1030|回复: 6

[案例探讨] 江苏连云港:业主17套房子被撬出租 连云港市公安局不立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1-24 11: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友“还没亮”:2005年10月,经连云港经商的亲友介绍,我家通过实地考察,认为连云港是国家重点建设发展的新兴长三角城市,邻近海边,风景秀丽,遂在该市连岛二十一世纪金海岸度假村购置了17套小户型酒店式公寓,并办妥了房产证。购房后我们随即开始交付物业管理费。

  8月初,有人电告我们,我们在连岛二十一世纪金海岸度假村的房屋被人私自出租牟利。
当时,我们心存疑惑,明明这17套房屋的钥匙在我们手中,从未交给其他人!

      8月6日下午,经亲友核实,这些都是真的。8月9日,我们赶到连岛,向有关业主和度假村工作人员了解后得知,我们这17套公寓无一幸免均被连云港二十一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客房部经理朱玉成、维修部孟副经理翻窗撬锁入室,非法出租营利。经现场查看,室内物品被动用、毁损、遗失。8月10日下午,我们向连岛边防派出所报案,请求立案侦查。该所民警随即到现场拍照取证。

  据悉,边防所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报连云港市连云区公安分局。我们又于8月30日以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给连云区公安分局局长去信,再次以朱某、孟某涉嫌非法入侵住宅为由,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我们的事由如下:

  一、有犯罪事实。现已有证据证明朱玉成、孟某触犯刑法第245条“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的犯罪事实已经存在。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1、朱、孟两人系刑事责任人。他俩属精神正常且受过高等教育的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完全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能够充分意识到“非法入侵住宅”后果的严重性及触犯国家法律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严肃性。2、朱、孟两人不仅侵犯了我们的住宅,侵犯了我们应当受国家保护的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更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及公共秩序。我们感觉到,公开、公然发生这种行为的无奈以及对原决定在连云港风景秀丽区安度晚年的后悔、灰心和失望;同时也影响了整个连岛度假村1000多户业主的心情。3、朱、孟两人系故意犯罪,其明知该住宅不属于他们而非要非法入侵并转租经营,在8月6日被我亲友发现后也没有立马停止其违法行为。至今,7188号房还遗留两大钥匙圈,有的房内还留有拖鞋、电蚊香片、毛巾等物品,说明其还将继续侵占我们的住宅出租牟利!

  4、从朱、孟两人犯罪手段、时间、后果等来看:采用恶劣非法的翻窗、换锁等手段入侵住宅,非法入侵了17套房屋,数额之多,令人发指;非法入侵住宅的时间之长,非法入侵住宅后竟然公开、公然出租,揽客营利,数额巨大。

  因此,朱某、孟某涉嫌非法入侵住宅罪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我们在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同时,也要求该物业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回复:

  我局接到区政府办公室批转贵部《17套房屋被侵占,谁来维护我们的权益》的公函后,高度重视,抽调人员对刘宙均反映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1、当事人刘宙均反映其购买的连岛二十一世纪17套公寓房被连岛二十一世纪金海岸度假村物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朱玉成、孟宪金非法使用出租营利的事实存在。

  2、朱玉成、孟宪金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不能成立。理由如下:我国刑法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正常居住生活的安宁权,是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范畴,本条款所称的住宅是公民正常居住的封闭空间,但刘宙均的连岛二十一世纪17套公寓房自购买以来长时间没有居住,已不构成法条所指的住宅,而退化为普通标的物。

  所以,朱玉成、孟宪金二人虽然非法进入并使用该房屋出租获利,但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3、我局本着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态度,对此事件进行专题研究,并邀请区司法界有关人士剖析研讨,认为朱玉成、孟宪金二人的行为属于民事侵犯范畴,希盼当事人刘宙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

                                                                      二0一0年九月十七日

  发帖人评分:很不满意

  理由:一、我有17套房屋产权证,房屋属于我的,抢占人已经非法侵入且从中获利,是典型的侵占犯罪。回函有地方保护主义之嫌。二、此事处理不好对和谐社会和文明城市造成极大伤害,公安未立案有踢皮球之嫌。三、应予以立案,附带民事诉讼,两物管人员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视点

  物管撬开业主房屋出租牟利,该当何责,法律界人士也发表了各自看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陈议律师认为,就司法实践而言,物管人员私自将他人合法房屋撬开、换锁出租,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逍遥法外。业主完全可以依法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返还不正当得利,并给予赔偿。两物管私自撬开业主17套房屋,可谓胆大妄为,影响极坏,公安机关完全可以依法对其实行治安拘留和罚款,以儆效尤,维护地方公共环境和社会形象。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施建辉教授则认为,连云港公安方面回复中,对住宅的解释是狭窄的。按此解释,是不是人人都可以撬开他人的房屋?从民法角度,房屋所有权属于绝对权,任何人不得侵犯,一旦他人非法进入公民住宅,即属侵权行为,不管该房屋里住不住人。本案中,物管人员不但侵权,还从中营利,侵权责任更大,法律对这种行为处罚应更加严厉。仅仅靠民法显然不够,需要引入刑法对侵权人进行处罚。施建辉教授强调,我国司法实践,应该将公民的财产权与生命权放在一样的位界。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认为,就本案,警方谨慎处理不无可取之处,能在民事诉讼范围内处理的纠纷尽量不立案处理,也符合司法实践基本原则。不过,当事人如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处理意见不服,可向当地检察院提请行使立案监督权,请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是否立案进行监督,并要求公安机关对不立案的案件说明理由。检察机关再就案情细节进行判断,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充分,可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发表于 2010-11-24 12: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乖啊,17套房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1-24 13:5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朝净出些有创意的事,你还无可奈何,改天出去逛逛,看哪里有没人住的房子,住进去得了,住不了还可以出租,赚点外快花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1-24 14:2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正闲着也是闲着,还不如交由第三方代为管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1-24 22: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法侵日住宅这一罪名显然不当。这种情况,诈骗或者合同诈骗显然够了,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1-25 18:3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海南大学法学院王琳教授的意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1-25 18:45:51 | 显示全部楼层
17套房子被撬。。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朋友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AIGANYU.COM

GMT+8, 2024-11-22 19:21 , Processed in 0.099556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AiGanYu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