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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因经济纠纷被拘15天,未还款,还可再延长15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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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0 18: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经济纠纷被法院已经拘留15天,如果在未还款的情况下,还可以再延长15天吗?
发表于 2010-11-10 19:45:41 | 显示全部楼层
a  不是吧  就这么想呗拘留         
还有这个问题还是留给楼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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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发表于 2010-11-10 20:03:18
不知道楼主的是什么经济纠纷!
反正我知道关于前段时间余旺理财的事。
不还钱的被拘,过了15天不还钱签字接这拘,有很多人被拘留2个月以上!
只要不还钱,就一劲的签,签到你还为止!
这是余旺理财的事,但是别的经济纠纷我就不知道了。
按照正规的程序走的话,经济纠纷一年只能拘2次的。但是在我们伟大的赣榆,什么爱赣榆的事不能发生?
发表于 2010-11-10 20: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晓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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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0 20:3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的 一年4次15天 可以续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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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0 20: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LZ你还是跑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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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1 00:34:39 | 显示全部楼层
要钱没有,要命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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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1 07:3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这种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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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1 09:2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的拘留十五天后再延长“一疗程”或者“数疗程”是司法办案成功经验,对对付“老赖”很有效果。具体“技巧”是办案人员同时带着解除拘留和重新拘留的手续,让被拘留人同时签字,签完后继续羁押。解除拘留又重新拘留,可谓“离婚不离家”。
    以上做法是错误的,按照法律规定不许超期拘留、变相重复拘留。法院工作人员不可以将被拘留的人滞留在办公室或其他任何地方,变相非法羁押、审讯。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期限。基于同一理由,不得重复拘留。
    对被司法拘留的人,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通知本人以及其家属,阐明拘留的原因和理由,明确告知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如果却有理由和事实认为属于错误拘留的,还可以提起国家赔偿。对申请复议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服役结果通知下级法院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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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1 19: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猪宝 的帖子

      人民法院对同一严重妨害民事执行的行为人,不得连续拘留,但发生了新的妨碍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拘留。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维护正常的司法活动提供法律保障,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10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第1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之规定,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对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拘留措施混同于普通执行措施而随意使用,甚至将拘留措施作为衡量执行手段是否用足的一个标准,显然是以拘代执,越庖代疽。任何变相连续拘留的行为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却是十分常见的。
      因此对于你的问题我只能回答“可能“再延长15天,但这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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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6 22: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被执行人不单单有一个案子,这是一个特殊情况。
另外,对于法院已经送达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如果不及时申报财产,执行拘留时有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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