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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杂谈] 办理合同登记的具体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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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0 17: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实行房地产权利登记发证制度。《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也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提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出售合同)进行登记的要求。
  房地产买卖合同登记是房地产(权利)变更登一种,它是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权司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房地产登记具有证明效力。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和房地产交易行为、法律文书受法律保护。就房地产买卖合同而言,经过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登记备案,就说明该交易行为已得到政府认可,合同权益受法律保护。
  房地产登记同时具有公示效力。房地产是不动产,其买卖不能像其他商吕的买卖以转移(搬动)标的物的方式来完成,房地产权利的合法占有只能是拟制占有,所以必须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登记公示,以作为权利人拥有房地产权利的国家法律证明。房地产买卖合同登记,直接的作用是可以防止原房地产权利人(卖方)再把房屋卖给他人,或把出售的房屋抵押、出租、侵犯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该购房者与售房单位签订房屋出售合同后及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心单位就无法再把该房屋抵押给银行,即使抵押,也不能通过登记,不产生法律效力。
  登记程序
  1:当事人申请: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或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书的第2天起90天内,买卖双方或买方委托卖方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外销商品房、侨汇房买卖合同到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出登记申请,填 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材料。
  2: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审核,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进行合同登记,加盖登记专用章。
  4:交纳登记费用。
  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明资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2:房地产权利证明文件,如预售许可证、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房)等;
  3: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外销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或买卖合同须经公证);
  4:其他相关材料。
  合同登记费用
  1:交易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下同),每份50元;
  2:交易金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50万元,每份150元;
  3:交易金额超过50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每份300元;
  4: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每份500元。  (编辑:王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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