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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 青口镇政府信访办对张城村张进先强行损毁私人财物渎职、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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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1 22: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赣榆县青口镇政府信访办对张城村张进先
                                                               强行损毁私人财物渎职、不作为
       赣榆县青口镇政府信访办针对青口镇张村张进先于2010年3月17日夜间23点左右在没有下达任何通知书及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夜间私自违规且违法把本人的四间办公用房及材料库房用机械推倒并损毁室内财产一事,受害人在3月21到青口镇信访办多次上访无效,后经县信访办的督促青口镇政府信访办才在5月13日正式答复受理此事并承诺在60日内给予答复且通知受害人,然而80多天都过去了也没有得到任何消息,于是受害于8月6日到青口镇政府信访办找到负责人,他说:“此事给疏忽了”,并让本人第二天再来,可等到第二天下午到来时,等到的却是一张黑白现打印的答复文件意见书,日期落款却打的是7月10日,也没有加盖公章。意见书的内容更是让恼受害人火,整个事件都是黑白颠倒,违规违法行为,竟给青口镇政府信访办说成是合理合法的,违规违法人张进先竟变成了合法的人了,受害人却象成了有罪之人了,这就是你们青口镇信访办做的人事吗?
       在答复意见内容中:一、受害人的四间砖瓦结构是标准的房屋,内外装潢,天花板吊顶、大理石地板,铝合金门窗,不锈钢防盗门,材料库卷帘门,门外两旁花池,水电通讯设施齐全,怎么到了你们青口镇政府信访办的口中竟成了所谓的“施工棚了”,这不明摆是外行要充当内行吗?其二:答复中说现任村委会主任张进先于2010年3月15日同原村委会主任张同先协商过要拆房之事,并说由村民王经永作证。请问青口镇政府信访同志,你们调查过原村委会主任张同先吗?有他本人的书面证词吗?拆迁之前又是否达成拆迁协议?如果有,其协议书有在哪里?谈拆迁及补偿之事与村民王经永有什么关系,村民王经永又在里面担任的是什么角色?这是不是画蛇添足呀!据查实:村民王经永已在本人被拆的原地皮上建起了三间两层半楼房,这样的所谓证词可信度到底是多少。其三:答复中说拆除的房屋款已被张同先领走,请问补偿的款是多少?是与谁定的补偿标准?又是谁同意的补偿标准?是谁让张同先去的,领的是谁的款,是在拆房被本人报警后领的还是拆除房屋之前领的,补偿协议书、关键人物张同先证言证词又在哪里?其四:答复中提到土地是集体的,这一点受害人不否认这个事实,因为在此所有建房的土地都是集体的,但受害人在上建造的办公室也是事实!当时原村委会主任张同先又是村方建房总指挥,所以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合理性也是事实!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篇、第五章及第一篇、第三章,都有明确的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五:答复中说此房是由吴庆德证明是由他购材料建的,这简直太小儿科了,吴庆德何其人也,一个村痞村霸、曾被劳教过二年的违法人员,在2007年6月由指挥部统一指挥建房时,吴庆德因不听指挥在10月13日打伤数名其他工程队施工人员,并无理取闹砸碎办公室窗户后与受害人发生肢体冲突,经受害人报警后外逃,至今没有归案,所以此人的所谓的证词属实吗,也可信吗?
      第二条答复中说室内建筑水电材料是由村民张训玲、张洪金、张善会用车拉到张同先家,请问青口镇政府信访办,你们在调查中,此次的行为是在那天拉的,上午还是下午,是在受害人报警前拉的还是报警之后拉的,又是谁指使把剩余的材料拉走的,拉到哪里?其二:答复中说是张同先委托拉的,然而据调受害人查根本无此事,而是张进先听到本人报警后为推脱责任,强行把剩余的材料拉往此处,也没有给任何材料清单,这恰恰证明了他所损毁的财物及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条答复中说剩余的材料被拉走没受害人有制止。因受害人发现剩余的材料被拉走后已是最后两车了,当时受害人制止过,并问起缘由,他们说是张进先让拉的,已经拉了两趟了。当时有受害人的随行人员及电视台的记者在场,受害人随即用录像机录制下来,这足以证明张进先违规违法的犯罪事实。
       第四条答复中说要提供证据。受害人已提供过相关资料、图片、原村委主任张同先的证言证词及事实经过材料、原2受害人007年与村委会建房合同书,以及以上的经过均能证明此房及被毁材料为所受害人有。
        综上所述:青口镇政府信访办对此事的答复及行为明显是敷衍了事、渎职、不作为,调查中只字不提张进先违规且违法的事实,其目的是在袒护包庇张诚村张进先的违规且违法行为,对受害人提供的有力证据置之不理,并在信访规定的时间里没有给受害人及时答复,违反了国家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受害人室内的私人财产难道也不是事实吗?由于张进先的野蛮行为已给造成受害人了财产损失近20万元,因此事严重影响了家庭的正常生活,
        张进先夜间在没有通知受害人及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野蛮推到房屋,损毁私人合法财物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个人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篇、第三章物权的保护规定“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第二篇、第五章、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张进先夜间铲平房屋损毁室内财产其行为性质特别恶劣,应严惩不贷,然而由于受地方有关人员的保护主义,替违规违法人张进先隐瞒事实真相,充当保护伞,欺上瞒下,纵恿包庇违法犯罪人员,与学习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平安家园的方向背到而持,是制造社会混乱的根本所在。堂堂一个法制国家,此违规违法人员得不到惩处,在个别领导人手中,依法治国的国策,竟成为了摆设!
        本人与9月2日到上一级信访要求从新调查此事,可一个多月过去了,还没有得到落实,希望上级领导能给受害人主持公正,重新从严调查此事,追回被张进先损毁的全部财产损失,追究有关人员渎职、不作为的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
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1 22:3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青口镇派出所所长霍介红对张城村张进先强行损毁私人财物渎职、不作为

                                     赣榆县青口镇派出所所长霍介红对张城村张进先强行损毁私人财物渎职、不作为
         2010年3月17日夜晚23时许,江苏省赣榆县青口镇张城村张进先在没有任何口头、书面通知及行政执法机关下达拆迁手续情况下,私自组织人员把受害人承建的办公室、施工材料库等四间房屋拆除,并将屋内私人物品损毁。据统计,此次野蛮拆除工作,共造成受害人损失人民币20万余元。
        此事发生后,受害人于3月18日9时许,得知情况赶往地点时,眼前已是废墟一片,残缺材料到处都是,并且报了警。可就在当天下午张进先又派人把仅有剩下的残缺材料强行用车拉走(不知去向),以此把现场进一步破坏。然而青口镇派出所所长霍介红办案执法不作为,未有及时搜集相关真实证据材料。在受害人找到他了解案情时,态度及其野蛮,歪曲、颠倒事实真相,使受害人感到自己到成为了犯罪嫌疑人。在受害人问其姓名及案件处理情况时,遭到野蛮拒绝,不给本人任何答复。
        经受害人长达一个多月时间的走访,他才让其他办案民警通知受害人由赣榆县公安局于2010年5月3日下达所谓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称该事实不构成犯罪。受害人不理解的是,一个违法的人员在夜间把受害人的四间房屋全部拆除铲平,并把室内价值3万余元的材料全部损毁,受害人的房屋被拆除后又被张进先给了他人建了私人楼房,作为公安人员不去追究,反而袒护包庇违法犯罪人员,天理何在!因此受害人进行了复议后。又有赣榆县公安局于2010年5月14日下达《复议决定书》,称没有犯罪事实,原不予立案决定正确。对此,受害人不予认同。
       难道一个张进先野蛮违法人员就可以胡作非为、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吗?就可以深夜任意用机械铲平别人的房屋、盗窃、损毁别人的财产吗?受害人虽是习武之人,一介武夫,但也懂得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事,然而张进先这种行为与村痞村霸、黑社会组织有什么区别,这种野蛮行为、一个地地道道的法盲置国家法律、《拆迁法》、《土地法》与不顾,把房屋铲平后再把地皮给他人做宅基地。
        此事已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由于张进先的野蛮行为已造成受害人的妻子精神恍惚,时好时坏,严重影响了家庭的正常生活。受害人多次反映,但由于青口镇派出所所长霍介红从中作梗,替违法犯罪人员张进先充当保护伞,至今此案无人过问,犯罪人员逍遥法外。
       张进先的野蛮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严重侵犯了个人利益,触犯了国家法律,违反了《物权法》第一篇、第三章物权的保护规定“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第二篇、第五章、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张进先夜间铲平房屋盗窃室内财产其行为性质特别恶劣,应严惩不贷,然而由于受青口镇派出所所长霍介红等人员的保护主义,置事实真相与不顾,欺上瞒下,纵恿包庇违法犯罪人员,与学习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平安家园的方向背到而持,是制造社会混乱的根本所在。堂堂一个法制国家,此违法犯罪行为竟然受地方有关人员层层保护,法律何在!正义何在!
         请上级负责领导能给予主持公正,维护神圣的法律尊严及社会稳定,塑造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警察是人民的警察的光辉形象,严惩违法犯罪人员,追回被夜间盗窃的财物及损失,除恶扬善,保一方平安,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联系电话:13912177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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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1 22:38: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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