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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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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4 10: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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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发表于 2010-8-24 10:43:32
回复 刘飞野律师 的帖子

谢谢刘飞野律师普法!
   
发表于 2010-8-24 20: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刘飞野律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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