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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离婚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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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5 07: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处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生活费、教育费等至成人;
(2)婚前妆嫁归原告所有;
(3)依法分割家庭财产;
(4)本案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经人介绍,农历2008年5月4日,原告与被告举行婚礼,于2009年6月17日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农历2009年4月16日,生一女孩。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一直未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尤其是被告脾气古怪,喜怒无常,经常因为一点家庭琐事大打大闹,时常关起门来殴打原告,施以家庭暴力。
自结婚后,被告就不出去打工挣钱养家,家庭生活一切开支都依靠原告婚前打工的积蓄和孩子送祝母时收的往来礼钱。特别是被告一直无故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不准回娘家,不准走亲,不准与邻居说话,不准给父母和其它亲戚打电话,外出时还得搜身,不准带一分钱。在这样的家庭氛围中,原告得不到一点夫妻和家庭的温暖,看不到生活的希望,度日如年。
现在,原告与被告的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调和的余地。
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特起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赣榆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某某

                                   年   月   日
发表于 2010-2-25 07:3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又一个大姑娘被糟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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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25 07:3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大非


    这是俺最不愿见到的,可是没办法,无良男人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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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5 08:0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像这样的男人就不配娶老婆
打光棍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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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25 08: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许多年来,俺接触的离婚案,主要祸手98%是男人,不是有外遇,就是家庭暴力,再不就是无视家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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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5 08:45:52 | 显示全部楼层
男怕入错行 女怕嫁错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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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5 08:5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农历2008年5月4日,原告与被告举行婚礼,于2009年6月17日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农历2009年4月16日,生一女孩"

这个时间很有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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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5 08:5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农村,先结婚,再生孩子,最后领结婚证的情况很多~

女孩子都怕嫁不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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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5 09:2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婚前要多一些沟通,恋爱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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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5 09:2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闪婚造就闪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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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25 09: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辉之不去


    对头呀。嫁错了狼,就毁了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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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25 09:3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若如当初


    现在青年人就好这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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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5 09:3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像这样还不如不嫁了呢,一人吃饱全家不饿多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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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5 09:45:4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自己的错误来惩罚无知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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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发表于 2010-2-25 09:58:22
不幸的婚姻从开始就是不幸,学会放手也是一种调节,调节好自己的心情,开始美好的明天。
发表于 2010-2-25 20: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郭其文传媒


    大侠赐稿,欢迎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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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5 20: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特起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
郭其文传媒 发表于 2010-2-25 07:09



    干脆改成

“为了让原告彻底解恨并面子十足,请法院判被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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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25 20:2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 炒干饭


    很想这样,但法官胆太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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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发表于 2010-4-22 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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