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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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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9 08: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概念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
[编辑本段]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发表于 2010-1-19 08:2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很久不见小蟹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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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9 08:3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久不见,{:4_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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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9 09:06:20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小蟹学的是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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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9 09: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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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9 09:30: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只是被人恶意诽谤、恶语中伤,对当事人造成的精神伤害,无法形容,希望不要再出现同样的事情,人言可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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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9 10:0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超人蟹


    流言多钱一斤?   
一分不值,    那就别在乎它了!   该吃吃,该唱唱,该玩玩,自己掌控自己,开心最重要,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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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9 10:0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一起happy
有道理,事实和真相不会因流言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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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9 10: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蟹走在了越来越成熟的大道上,唱着东方红,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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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9 10: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的一生会经历很多事,我们都是在挫折中成长,但求做事无愧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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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9 10: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求做事无愧于心!

是是是是是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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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9 10:28: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诽谤打官司的貌似很少能打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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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9 10:4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道自在人心,人在做,天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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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9 23:42: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在告诫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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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17: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告诉我们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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