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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定金”不是“订金” 小心陷入开发商购房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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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6 20: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确定是购房人单方悔约,那么开发商是不应将定金返还购房人的。如果是因规划变更或其他不属于订立合同双方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双方就合同的履行无法达成一致,未能签订合同的,那么开发商是应当将定金返还购房人。因此购房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慎重考虑,如果未能考虑清楚,则在交纳定金时应将其改为订金,因为订金在法律上解释为预付款,如果双方达不成买卖合同,开发商应承担返还义务的。同时,有关法律专家指出,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定金”是一种为了缔结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形式,如为缔结合同而设的“定金”,则不论购房合同是否最后缔结,开发商均应退款或将“定金”抵作房款;如为履行合同而设的“定金”,则购房合同系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不管是合同签订前还是签订的同时交付“定金”,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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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小鱼 +12 收起 理由
等待个戈多 + 12 很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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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6 20: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等买房子的时候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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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6 20:3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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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6 21: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怪复杂的啊,法律不易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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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6 21:25: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字差千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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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0 19:0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刘大律师,我认识你,你也应该认识我的,穆院长知道我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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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 11:5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鱼叉


    恕小可眼拙,不辨尊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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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6 11:0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付定金一方违约不予返还,接受定金方违约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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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发表于 2010-4-21 17:34:31
我这下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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