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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认定的标准及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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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4 17:0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认定的标准及相应的处罚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查》国家标准规定:
       1.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
       2.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6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GB19522—200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及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驾车中的车辆驾驶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T105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酮、正丁醇、异戊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
  GA307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车辆驾驶人员vehicledrivers
  机动车驾驶人员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
  3.2
  酒精含量alcoholconcentration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的酒精浓度。
  3.3
  饮酒驾车drinkingdrive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3.4
  醉酒驾车drunkdrive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4 酒精含量值
  4.1 酒精含量临界值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临界值见表1。表1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
  行为类别对象临界值(mg/100mL)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20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80 4.2 血液与呼气酒精含量换算
  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可按GA307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值。
  5 检验方法
  5.1 呼气酒精含量检验
  5.1.1对饮酒后驾车的嫌疑人员可检验其呼气酒精含量。呼气酒精含量采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进行检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应记录并签字。
  5.1.2呼气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应符合GA307规定,并具备被动探测呼出气体酒精的功能。
  5.1.3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的具体步骤,按照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操作要求进行。
  5.2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5.2.1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酒精或者挥发性有机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装入血样后不留空间并密封,低温保存,及时送检。
  5.2.2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105规定。
  6 其他
  6.1 嫌疑饮酒后驾车的人员拒绝配合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以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被动探测到的呼气酒精定性结果,作为醉酒驾车的依据。
  6.2 对未达到本标准4.1规定饮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值的车辆驾驶人员;或者不具备呼气、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条件的,应进行人体平衡的步行回转试验或者单腿直立试验,评价驾驶能力。步行回转试验、单腿直立试验的具体方法、要求和评价标准,见附录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人体平衡试验
  
  
  A.1 平衡试验的要求
  步行回转试验和单腿直立试验应在结实、干燥、不滑、照明良好的环境下进行。对年龄超过60岁、身体有缺陷影响自身平衡的人不进行此项试验。被试人员鞋后跟不应高于5cm。在试验时,试验人员与被试人员应保持1m以上距离。
  A.2 步行回转试验
  A.2.1步行回转试验即被试人员沿着一条直线行走九步,边走边大声数步数(1,2,3,…,9),然后转身按原样返回。试验时,分讲解和行走两个阶段进行。讲解阶段,被试人员按照脚跟对脚尖的方式站立在直线的一端,两手在身体两侧自然下垂,听试验人员的试验过程讲解。行走阶段,被试人员在得到试验人员行走指令后,开始行走。
  A.2.2试验中,试验人员观察以下八个指标,符合两个以上的,视为暂时丧失驾驶能力。
  a)在讲解过程中,被试人员失去平衡(失去原来的脚跟对脚尖的姿态);
  b)讲解结束之前,开始行走;
  c)为保持自身平衡,在行走时停下来;
  d)行走时,脚跟与脚尖不能互相碰撞,至少间隔1.5cm;
  e)行走时偏离直线;
  f)用手臂进行平衡(手臂离开原位置15cm以上);
  g)失去平衡或转弯不当;
  h)走错步数。
  A.3 单腿直立试验
  A.3.1单腿直立试验即被试人员一只脚站立,向前提起另一只脚距地面15cm以上,脚趾向前,脚底平行地面,并大声用千位数计数(1001,1002,1003,…),持续30s。试验时,分讲解、平衡与计数两个阶段。讲解阶段,被试人员双脚同时站立,两手在身体两侧自然下垂,听试验人员的试验过程讲解。平衡与计数阶段,被试人员一只脚站立并开始计数。
  A.3.2试验中,试验人员观察以下四个指标,符合两个以上的,视为暂时丧失驾驶能力。
  a)在平衡时发生摇晃,前后、左右摇摆15cm以上;
  b)用手臂进行平衡,手臂离开原位置15cm以上;
  c)为保持平衡单脚跳;
  d)放下提起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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