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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出生年月19XX年XX月XX号,汉族
住址:赣榆县
被告:江苏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大丰市建康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范晓平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延期及质量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赔偿迟延交付房屋的违约金(违约期限为2009年8月16日至验收合格正式交付之日,按原告已付总房款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及总房款的利息。
2.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未装中空双层玻璃门窗的双倍差价或重新安装符合合同交付标准的中空双层玻璃门窗。
3.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详细说明公摊面积及部位,多退少补。
4.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200-0171)。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青口镇镇海西路“汇豪鑫城”2幢楼1单元301号三居室一套,合同约定建筑面积120.18平方米,每建筑平方米1529.89元。双房对该商品房的用途、结构、层高、价格及付款、违约责任、房屋交接标准等合同主要条款进行了约定。原告首付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向被告付清了总房款183862元、并交纳清契税、公共维修基金、银行贷款保险、自行车库等款项。
按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第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被告应在2009年8月16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交付给原告。原告于2008年8月16号前多次与被告接恰能否按期交房,被告工作人员都说按合同交房时间交房,延期后又说要晚一个月交工,与被告多次交涉到底何时按交房,被告始终不能提供具体交房时间表,至今无法提供交房必备文件《建筑工程峻工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造成原告耽误婚期,无法结婚,已经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并影响原告按时用房,原告多次希望通过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一拖再拖,一直不正面做出答付。被告一味为自己开脱责任,采用欺诈手段,推脱说是阴雨天34天,超过正常年份的,原告感到理由非常荒唐,阴雨属于惯常气侯现象,赣榆气侯四季分明,被告的抗辩理由不应成立,不具有效力,无充分证据证明赣榆降雨超过正常年份,且被告无法提共气象局关于延期施工的气象报告,更无充分理由说明自然现象(降雨)阻碍施工,况且工程施工合同是被告与施工队签订的,明明是被告的资金跟不上,给不了施工队工钱,人家不干,原告及全体业主经常去工地现场,发现有时长达数月没人干活,施工队分期施工,这栋楼盖一段时间停工再盖另一栋楼,才会晚交房,被告不应把延期损失转加给原告和全体业主,被告一直变的法的玩赖,任何交房必备文件都没有,就让原告及业主先进楼装修,所售房屋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被告发出的收楼通知违背事实和合同,不具有效力,肯请被告应立即对房屋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并按合同第九条的规定赔偿原告违约金。
被告为降低成本,偷工减料,多次对房屋建筑装饰、设备标准进行了篡改,将原本合同第十三条(俯件三)中规定的中空双层塑钢门窗,大部分改为单层玻璃门窗,由于所购商品房地处204国道主干线和沿海高速及城区主要进出口,车辆非常多,噪音非常大,离城区主干道镇海西路仅几米之远,偷工减料,把双层玻璃改为单层玻璃,减少了门窗防隔音和密缝效果,造成仿水保温效果降低,且门窗推拉不灵活,内部钢衬过薄不结实牢靠,给原告以后生活造成众多不便,严重违反了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根本违约。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未装中空双层玻璃门窗的双倍价款或重新安装符合合同交付标准的中空双层玻璃门窗。
因原告交首付款时,所售房屋是114.5平米,并保留所给图样,但签合同时被告欺骗说120.18平米,说是测绘得来的,但一直拿不出《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说自己也不知道是多少平米,平白无故多出5.68平米的面积在那里,被告说不清,一再推卸责任,原告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详细说明公摊面积及部位,双方现场测量,多退少补。
由于被告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严重耽误婚期,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得不提起诉讼,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恳请贵院判如所诉讼请求。
此致
赣榆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09年10月16日
附:
一、本起诉书副本一份
二、主要证据复印件。
1、《房屋买卖合同》及《协议书》各一份;
2、房屋总价款发票一份;
3、原告身份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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