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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纠纷持续11年 只因协议未注明车库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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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8 17: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朱女士是市区蔷薇小区的居民,她向我们反映说,她与一位市民的购房纠纷如今已经11年了,这件事让她多年吃不好睡不好,我们记者对此也进行了采访。
  记者在朱女士家里看到了这么多年来的一大叠材料,朱女士告诉记者,她在2003年的时候从一位男士手中购买了蔷薇小区的一套住房。
  朱女士:说来来来,十万块钱卖给你,我问十万块钱有没有车库啊,说有车库啊,带我看看2号车库。
  朱女士告诉记者,由于她和老伴年纪大了,想要个一楼的车库平时可以歇歇脚,可是在朱女士和卖家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并没有在购房协议上标明交易中包括车库。
  朱女士:承诺十万块钱连车库卖给我了。
  记者:但是在合同上有没有写车库卖给你呢?合同上面写没写?
  朱女士:都没写啊。
  由于年代已久,记者已经辨认不清这份购房协议了,不过在2009年法院的判决书上标明,从房产交易协议上看,双方对附属设施并无约定,所以在这次法院的判决中,法院并没有支持朱女士的意愿。那么卖家对此事是如何回应的呢?记者多次来到这位男士的住所,可家里一直没人。朱女士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记者无法作出判断。不过目前朱女士表示她还是想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么她到底应该如何维权呢?
  海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周: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认为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判决的执行。除此之外,当事人认为判决有错误的,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我们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免出现遗漏,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港城365》记者报道)
  【责编:金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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