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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产权起纠纷 两家争执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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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1 17:3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8日,家住新浦区的霍先生向记者反映说,他在1986年建的一套房子之前被朋友借去暂住,可是现在他朋友却准备占为己有,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记者进行了采访。
  霍先生今年五十多岁了,以前在市玻纤玻钢总厂工作。他介绍说,在1986年的时候,单位划出一块地让他自己建房。
  新浦区居民 霍方银:我是1986年在临洪盖了26平方私房,是我交钱给单位,单位给我一块土地盖的。
  霍先生介绍说,他们一家一直在这套房子里住到了1991年,霍先生的妻子李胜利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上班,那时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开始分房。
  新浦区居民 霍方银:按照我们的条件,可以分到房子,我家对象就写申请,就分到了46平方的房子。
  霍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夫妻俩分配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房子时,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领导提出借用霍先生在1986年建设的老房。
  新浦区居民 霍方银:说霍医生你的新房分给你了,你的私房能不能借给(三建公司)解书记家女儿住呢,出于对领导的面子问题,就把房子让给他们住了。
  到了1998年房改的时候,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和霍先生签了一份协议,协议上称,1991年李胜利分房的时候,同意用1986年的私房换46平方米的新房,经公司和李胜利协商,双方同意用私房面积冲减新房住房面积,剩余资金由李胜利缴纳现金,产权证办理以后,双方产权证互交,协议上也有李胜利的亲笔签名。可是现在霍先生认为,当时这份协议是在不公正的状态下签的。
  新浦区居民 霍方银:按照公房,全款应该是一万多块钱,最后冲了私房六千多块钱,自己交了三千多块钱,这个是非常不公正的。
  霍先生认为,当时只是把这个房子的使用权换给了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并没有把房子的所有权换给公司,现在老房面临拆迁,霍先生认为,他应该是拆迁的受益人。
  新浦区居民 霍方银:当时房改的时候我就把我房产证互交嘛,产权证交了还是我的名字,如果真的是产权互交的话,一定要改成三公司的名字,或者改成解凤香的名字,但是他们没有要求,所以只是证件互交,不是产权。
  目前住在这套房子的解凤香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这套老房归自己所有,并且要求尽快履行过户手续。记者联系到了解女士的代理人赵先生,赵先生认为,在2013年的时候,解女士已经和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改房买断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将房屋以九千多元的价格卖给解女士。而且要求霍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可是霍先生一直没有履行。在2005年的时候,霍先生还以遗失房产证为由,重新申办了房产证。
  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职工解凤香代理人 赵先生:他是欺骗有关部门的,他的证已经交到单位里面了,等于他的房子在1998年的时候产权已经转移,只是没有过户,并且也签了协议,房子已经交给单位了。
  解女士的代理人赵先生认为,霍先生的要求完全不合理,而霍先生目前称,1998年和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在受到逼迫的情况下进行的。
  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职工解凤香代理人 赵先生:我说胁迫的话你一个成年人可以不执行,再一个胁迫的话可以在法律规定内进行撤销,再一个说协议无效的话,各自返还标的物40多平方的房子现在给他卖掉了,现在他返还不了,房子给他卖掉了。
  目前此案已经由新浦区人民法院受理并且在12月7日开庭,当庭没有宣判结果。现在,双方正在等待公正的判决结果。(《港城365》记者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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