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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出台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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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5 11: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 袁春梅)为了更好地规范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引导其健康发展,近日,连云港市出台《连云港市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就办法出台背景、过程、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办社宗旨与原则、设立要求和程序等问题,笔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目前,连云港市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已发展到46家,股金规模已经达到4亿元,投放余额3亿元,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持和保障。但发展中也存在着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督机制不健全、业务管理多元化、内部运营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其健康发展。市委、市政府两办下发的《办法(试行)》,为规范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

  《办法(试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文件要求,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结合连云港市农村实际制定的。

  据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柏丛枝介绍,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为非农村金融机构,不同于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由所在乡镇(街道、场,以下统称乡镇)范围农民为主自愿入股组成,为本社成员提供资金互助服务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监管责任主体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坚持为农服务、合作性、区域性、成员制、风险可控、规模适度、盈余返还等原则。

  设立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要有10名以上本乡镇的发起人,以本乡镇农民成员为主体,新设立的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发起人基础股金应在100万元以上,有符合任职资格和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有符合要求的服务场所等。设立单位须经所在乡镇政府审查、县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然后由县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复。

  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应审慎经营,《办法(试行)》对如何建立风险调控机制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如建立资本充足率制度、备付金制度、呆账准备金提取制度、放款限额管理制度、投放资金回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等。 (编辑:贺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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