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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提出分手 女方索赔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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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3 11: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 者 黄 威 通讯员 朱先明

  一对男女青年,谈恋爱之前双方签订协议,“不结婚需对女方进行赔偿”,相处几个月之后男方提出分手,女方找到法院,要求男方按照协议赔偿她5万元,法院最终认定两人签订的协议无效。

  谈恋爱前签协议

  确保“以婚姻为目的”

  翟女士年龄不小,但是一直单身,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男青年段某。本着建个“家”的目的,翟女士刚见面时就对段某表示,如果男方不愿意组成家庭就不恋爱。小伙子段某也称自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并愿意签订协议保证其真心。随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如果段某在恋爱或结婚前提出分手,要赔偿翟女士精神损失费等。

  协议签订之后,翟女士和段某正式开始谈恋爱。

  男方提出分手

  女方要求按照协议赔钱

  在法院的来信来访接待室里,段某情绪激动地说,经过几个月的恋爱,才发现翟女士并非自己想找的合适对象,他认为翟女士脾气较差,已和自己多次发生矛盾,并和自己的家人也有意见。在双方协商分手时,翟女士拒绝和他分手,声称双方有协议,如果段某要求分手,就应给予精神赔偿。

  在接下来的5个多月时间里,段某又多次提出分手。翟女士认为自己精神受到巨大打击,双方闹翻了脸来到法院,要求法官为其做主,要段某赔偿翟女士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官最终认定

  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

  连云区法院法官在做双方工作,使双方情绪暂趋缓和后,指出我国《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男女双方应事先相互了解,如认为缺乏真实的感情基础,均可以解除恋爱关系。你们两人虽然签订协议,想用金钱担保维系双方恋爱关系甚至结婚,但这种行为有违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为法律所禁止,因此该协议属无效协议。翟女士以此为依据要求段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在劝和促谈后,交由社区继续做这对男女青年工作后,笔者采访了来访接待室的法官,他认为,恋爱应当是单纯的,如果翟女士和段某这样签订《协议》,哪方提分手就得向对方作出赔偿,不仅不符合社会道德要求,而且还可能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进行“创收”。

  男女双方恋爱,更多的是一种情感交流,以逐渐对彼此人品、精神方面达到认可,与婚姻关系有着很大不同。婚姻里除了双方的精神交流,还涉及家庭财产、后代的抚养等问题,内涵远远大于恋爱关系。因此,“恋爱不受保护,婚姻受保护”不仅是现阶段我国法律的规定,也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 (编辑:贺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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