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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20家企业5月起试行明码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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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7 08: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 者 陈兵 通讯员 林伟

  销售的商品卖什么价就标什么价。为进一步规范明码标价行为,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昨天,市物价局出台了《连云港市明码实价暂行办法》,并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据了解,连云港市以“典型示范、逐步推广”为原则,在连云港市大中型零售企业、连锁经营企业和服务行业中安排20家单位作为试点,率先推行明码实价。

  20家单位率先试行明码实价

  据了解,连云港市将先选择20家大型、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明码实价试点,以后将逐步推广,直至在连云港市范围内实行明码实价。根据连云港市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零售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实行明码实价。通过互联网、电视、报刊等方式从事零售业务的,也适用明码实价的规定。

  连云港市经营者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在销售商品时应当按照所标示的价格销售。经营者对交易条件相同的消费者不得实行不同的价格,这里所指的交易条件是指同一商品的购买数量、价格条件、付款期限等因素。

  与此同时,实行会员制的经营者可以对会员实行优惠价格,但会员价与非会员价应当在同一标价签、同等位置,以同一字号、同一颜色标明。实行会员价的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地点事先公示办理会员卡(证)的条件和要求,并在营业时间内为有办理会员卡(证)意愿的符合办卡条件的消费者提供办卡(证)服务,不得设定办理卡(证)的截止日期。

  标示价格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

  按照规定,连云港市经营者销售商品时标示的价格,为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时应当一次性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消费者购买价格较高的商品时,经营者以提供分期付款为条件加收合理费用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明示。除有国家明确规定外,同一商品多件装(或者批量)价格平均后,不得高于单件商品的价格。

  需要提醒的是,生产商在商品外包装上印有商品价格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标价签标示价格,如果标示价格与外包装印刷价格不一致的,经营者应当将印刷价格除去。

  服装等使用吊牌的商品,如果吊牌标示价格符合明码标价规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使用吊牌作为标价签,经营者应当以吊牌标示的价格销售商品;如果经营者不能以吊牌标示的价格销售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和本市明码实价暂行办法等规定,使用标价签标价。

  经营者以低于标示价格销售商品的,应当将标示价格降为成交价格。同时,经营者按照原标示价格没有成交的,可以降低标示价格,但经营者在降低标示价格时不得有宣称降价、优惠、打折等使消费者产生降价误解的行为。

  促销应明确时限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包括在标示价格之外给予消费者的优惠活动)应当真实,有明确的促销时限,标示价格不得等于或者高于本次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成交的,不得等于或者高于本次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赠送(返还)购物券(包括电子券)。经营者开展“满即送”或者类似促销活动,以总的购买金额作为赠送条件的,应当有单价低于活动起点总金额的商品销售。促销活动(包括促销宣传)中给予消费者优惠的商品数量,如果低于经营者正常经营时的销售数量的,应当明确标示可供销售(或者赠送)的商品数量。

  市物价部门相关人士表示,在连云港市明码实价试点推行期间,将依据《连云港市明码实价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明码实价试点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其他暂未推行明码实价的企业、行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规模较小的经营者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其诚信经营、明码实价。 (编辑:贺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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