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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 律师越权代理两律所遭起诉,北京两级法院被指盲目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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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6 01: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是一起简单的民事合同纠纷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却因为代理律师的越权代理,使得王凤海陷入一场旷日持久的诉累。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北京天利人和餐饮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天利人和公司)诉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维权万里行周刊记者 朱孔剑 采访报道
  
  2007年,开过酒店的王某带着亲戚朋友凑来资金从江苏来到首都北京,想寻个老本行的生意。2007年11月,王某以29万多元收购了原北京三花餐饮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6号中航科技大厦地下一层的所有厨房设备以及经营手续,又投入资金进行整修,王某经手后将三花公司变更为北京天利人和餐饮有限公司,王某为公司法人代表。2008年4月28日,北京天利人和与中航科技大厦所属的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四年,自2008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止,租金每年7万元,每年交付一次。
  
  接着,王某的天利人和公司顺利开业。正如公司名字一样集天时地利人和,王某的生意做的越来越红火。2008年7月7日,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又要求北京天利人和交纳履行合同保证金3万5千元,一向守法经营的王某自然同意,并签定补充协议。
  
  2009年4月,王某向北京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交纳第二年房租费用时,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以餐厅曾出现油锅失火为由拒收,要与天利人和终止合同。2009年4月21日,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向天利人和下达《关于关闭中航科技大厦地下餐厅的函》,阻止王某餐厅继续营业,这对于刚刚把餐厅经营步入正轨的王某来说,是晴天霹雳,当头一击。王某向记者说,如果关闭餐厅,就意味着投资血本无归、白忙活一年,意味着无法偿还亲朋好友的那些借贷,意味着自己一家三口的温饱没有着落。
  
  缘起,2009年4月9日中午,餐厅厨房油锅明火引燃烟道内的油垢,造成烟道内着火,未造成人员及财产损失,但北京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认为对该院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遂要求与天利人和公司终止合同。
  
  王某认为,虽然因为餐厅员工操作不当,引发烟道内失火,但是并不违反合同的相关约定,况且也没有接到消防及工商等专业部门要求关闭的通知,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只是房东,只要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房东无权单方撕毁合同,随意下函要求关闭餐厅,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要求终止合同无正当依据。王某一边向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请求恢复餐厅营业,并且按照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领导的要求,积极地进行了长达两个月的整改。
  
  2009年6月1日,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又指派人员到餐厅检查。王某按照此次的检查要求,又再一次进行了整改,并且得到中国银行在内的41家大厦内单位的签名支持,同意餐厅恢复营业。但,最终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还是要求终止合同,并强行将餐厅的烟道锯断、停水停电,逼迫天利人和公司无条件搬出中航科技大厦。
  
  2009年10月30日,天利人和公司委托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刘艳敏和张新宇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诉讼)》,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终将北京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告上法庭,要求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与合同继续履行的可预见利润损失等共计80多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2010年4月1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北京天利人和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因患心肌梗塞住院治疗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代理律师刘艳敏、张新宇代理出庭。就在庭审过程中,天利人和的代理律师突然自行增加一项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而躺在医院里的原告王某全然不知,天利人和公司的起诉状上并没有此项诉讼请求,律师务须有特别授权才有权变更。当天开庭笔录显示,确为原告代理律师在宣读起诉书时自行增加此项诉讼请求。
  
  北京天利人和公司重新委托律师后,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王某认为,一审代理律师违反《委托代理合同》,自作主张增加诉讼请求直接导致了案件的败诉,海淀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本案时,在明知代理律师无原告特别授权增加诉讼请求,就同意并认可此增加项诉讼请求,更是错上加错。
  
  王某还称,自己要求解除合同从逻辑上也不切实际。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违约在先,除了下达《关于关闭中航科技大厦地下餐厅的函》,还将餐厅的烟道锯断,并采取断水断电的措施强行逼迫天利人和公司搬离,已经构成了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毁约行为。王某起诉之目的是要求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而并未有主动要求解除合同一说。如果王某自愿解除合同,那还花钱请律师打官司,岂不是多此一举。王某这样和记者说。
  
  另外,天利人和公司明明是与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而开庭时,两位代理律师竟然变成了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无权转让代理事务,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无权指派律师参加与其不存在代理合同的案件,两家律师事务所共同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011年4月,天利人和公司遂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请求判令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退还律师代理费,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诉讼费共计80多万元。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进行了审理,2011年9月13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天利人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庭审时,天利人和公司委派股东王某姐姐参加旁听,没有对承办律师更换律师函提出异议;也没有对律师当庭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故认定天利人和公司同意当庭增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遂判定北京蓝石律师事务所无过错。
  
  法律人士指出,庭审的组成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并不包括出庭旁听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天利人和公司股东王某姐姐只是投资合伙人,不是法人代表,也未受到天利人和公司委托参加庭审。朝阳区人民法院此番认定,纯属违背法庭规则、主观臆断,没有法律依据。并且,一审判决以旁听人员没有提出异议,认定天利人和公司同意委托代理事务由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转给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违法法律关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转让必须经过合同当事人同意的基本规定,明显加重天利人和公司的责任。
  
  据记者了解,同样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04年,审理了一场因代理律师失职,导致客户损失1亿多元资金的案件,律师事务所被判赔偿800万元,并返还100万元律师费,曾一度震动国内律师业。我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天利人和公司不服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于2011年9月26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目前,天利人和公司诉诉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记者也将继续关注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四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三十二条律师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关键词: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超越了委托人的授权范围。
  
  
发表于 2011-11-16 13:04: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婶怎么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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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6 19:3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非 发表于 2011-11-16 13:04
三婶怎么样了?

效果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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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6 13:52: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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