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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已近半年,但各地强拆事件仍不绝于耳;虽然“新拆迁条例”明令禁止“行政强拆”,但一些利益集团仍不惜以身试法,通过各种伎俩稀释法律效力。对此,业内人士认为,“土地财政”利益链条不斩断,新法就难以治愈强拆旧顽症。
“新拆迁条例”临危受命,却遭梗阻
一段时间以来,各地频频出现的因强拆事件而引发的新矛盾已经惊动中央高层。在此背景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19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1月21日以第590号国务院令公布并实施。
“新拆迁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新拆迁条例”实施后,违法违规拆迁行为依然存在。
5月13日,国土资源部紧急通知要求,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不得继续实施征地拆迁。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迁建安置、货币安置或实物补偿等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
6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将完全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不再综合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与此同时,国务院在全国开展了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强化监管,严肃问责,坚决制止违法强征强拆行为。
业内人士分析,在“新拆迁条例”出台后,以上一系列紧急禁令、配套法规和检查行动表明国家依法整治违法强拆行为的决心,同时也折射出新法在地方执行中遇到较大阻力。
司法介入拆迁,亟待排除非法干预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付诚认为,在房屋拆迁问题上,基本原则是协商,当各种利益分配出现矛盾时,政府扮演着重要角色。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因利益纠纷引发的矛盾较多。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角度考虑,政府不能失语,更不能错位。
在许多法律人士眼中,行政强拆取消、司法介入拆迁,这是一种有限的进步。同时,他们认为,司法拆迁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矛盾与冲突。
在司法拆迁中,法院面临的另一个严峻考验是能否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有关专家认为,司法公正的价值之一体现在用司法权来制衡强大且易被滥用的行政权。强拆事件恰恰是以政府为主体的行政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容易受到当地政府官员的非法干预。
“在司法拆迁案件中,法院能否排除行政机关的非法干预,能否顶住政府的强大压力,将直接关系到司法拆迁制度的效力,并影响到司法拆迁的立法目的。”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教授周孝正认为,要尽力避免司法被地方政府“绑架”,确保司法去行政化。
须斩断“土地财政”
地方政府何以有非法干预司法拆迁的冲动,核心还在于“土地财政”之下的利益驱动。周孝正认为,近期多次出现的强拆事件,是典型的由地方“土地财政”带来的后果,是个别地方政府跟企业勾结侵犯百姓利益。
素有“第二财政”之称的“土地财政”,是指一些地方政府依靠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入来维持地方财政支出,通俗讲就是通过卖地的土地出让金来满足财政需求。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在一些地方,土地直接税收及城市扩张带来的间接税收占地方预算内收入的40%,而土地出让金净收入占政府预算外收入的60%以上。
对“土地财政”依赖比较严重的大多是经济欠发达和尚未形成产业支撑的地区。付诚表示,目前土地都是通过买断的方式使用几十年,造成一些地方官员乐于寅吃卯粮,根本不考虑下一任如何解决财政收入的问题。
付诚告诉半月谈记者,这种主要依靠“土地财政”建立的城市经济发展模式是不可持续发展的,必须尽快终结。“将数十年后的公共财政收入提前支取,一旦大规模的城市化进程结束,可供开发的土地日益减少,未来的公共财政状况将会面临严峻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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