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宁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令人匪夷所思的裁定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3-04-11 12:00 类别:执法监督 区域:常州天宁 投诉报料: 本人于2012年6月26日在常州市天宁区红星美凯龙旁边尚东区的一家软装家居馆上班,主要工作是店面的营销管理,双方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工资为3500元/月,转正后4000元/月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经本人多次陆续的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均被老板娘以店小为由而拒签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的时间也从未按时发放过,通常当月的工资要在第二个月的20号以后才发,有时当月的工资要等到下个月要结束了才发,而且工作期间除几次促销活动之外,加上日常销售管理和工作时间每天都在八个小时以上,而老板娘则以各种借口无故克扣本人和其他员工的工资。为此找其理论,该老板娘要么说“到了年底连奖金和扣留的工资一次性补齐”,要么说“我老公是某区的领导,你们不要抱任何法律的幻想”!当时考虑到她既已说明“年底连奖金和扣留的工资一次性补齐”也就继续将工作维持下去。忙碌中时间过得很快,转眼间就到了2013年的1月份。员工们开始三三两两的去讨要被扣留的工资,但总被恶语相加骂回,有些员工因此而辞职离去。本人也按照该老板娘当时的承诺去要求补齐被随意克扣的工资和效益奖金,但也被说为年底的促销活动没搞成功为由而拒绝。说起年底的促销活动在喜来登酒店进行,我们(软装馆)参加的活动一次性签单68单,总价值在55万—60万,在所有参加活动的商家中排名前三。我当时就搞不清楚是什么地方没成功,老板娘也说不出个所以然。 经过本人多次要求和交涉未果,终于2013年的2月16号向天宁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们在受理此案时还告知我:“你的诉求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但你要坚持你的主张和观点”。我当时觉得政府部门对打工者利益还是有保障的,因此便根据通知参加了仲裁的庭审,庭审期间,被申请人方未能当庭提交规范文本的《劳动合同》,只提供了未经本人签名认可的考勤记录和本人被克扣过的工资单以及在2012年10月份受老板娘委托(因为当时老板娘生病住院)与招聘网签的一份纯商业文本合同,还有当月的一份计算工资单(因为该工资单里没有克扣员工工资而未被老板娘使用),并以此说明本人是这个门店的人事经理,而且谎称我在工作期间自己偷走了自己的《劳动合同》。 庭审时仲裁员要求被申请方出示的证据应具备“有效性、关联性、真实性、可靠性”的原则,但被申请方所提交的证据并未直接和有效的证明我所从事的工作与人事主管相关联。庭审期间我也阐述了,计算过工资和被授权签订商业合同并不能完整的反映出本人的实际工作,并也举例说明了并不是所有抓过小偷的人都是警察的回辩。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45天,今天我拿到了《仲裁书》,仲裁书里以推理的方式认定了我的工作性质,只支持了本人10月1号—3号的加班工资,而对我所要求的被申请方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以及对所无故克扣的工资和日常工作期间的加班费请求全部予以驳回。啰啰嗦嗦说到这里,本人对两个问题很纠结,一是执法部门以推理的方式进行裁判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是这个老板娘的老公要真的是“常州市某区的领导干部”的话,我所得到的这个裁定结果是法理之中的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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