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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猪已被无害化处理

2013-4-9 10:47| 发布者: 谢小茹| 查看: 178| 评论: 0

摘要:   记者 贺从验   4月6日,本报A6版刊发《农田沟渠中惊现病死猪》一文,报道了新浦北小区附近的道路边、农田沟渠中发现不少死猪,给附近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一事。文章见报后,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当 ...
  记者 贺从验

  4月6日,本报A6版刊发《农田沟渠中惊现病死猪》一文,报道了新浦北小区附近的道路边、农田沟渠中发现不少死猪,给附近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一事。文章见报后,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当天上午,新浦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将病死猪集中在一起,并进行深埋、消毒等无害化处理。

  4月6日上午,新浦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来到新浦北小区西南湾,对附近农田、沟渠进行了拉网式排查,将发现的病死猪打捞上来,并将病死猪集中到一起,然后与农田承包人进行协商,在一块麦田里挖坑对病死猪予以深埋。随后,工作人员又对所有发现病死猪的地方进行了喷药消毒处理,以消除污染源,防止动物疫情的发生。

  据新浦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丁乐堂介绍,染疫、病死以及死因不明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是畜产品安全重要一环,病死动物必须按“四不准(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一处理”的原则进行无害化处理。

  丁乐堂表示,对于不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的行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出售、收购、运输、加工、弃置染疫、病死以及死因不明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弃置染疫、病死以及死因不明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于农村散养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其病死以及死因不明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农村散养户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其病死以及死因不明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据悉,规模化养殖场【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不含仔猪出栏数量)】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国家将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标准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 (编辑:贺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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