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不作为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3-03-04 18:56 类别:执法监督 区域:徐州新沂 投诉报料: 案件事实和理由: 1995年3月1日我在江苏省新沂市高流镇沙墩村水库空地处自己出资建私有窑厂一座,厂房数间,并与村里签订使用土方合同(1995年3月1日—2000年3月1日),我每年按时按合同向村里缴纳使用土方费。合同到期后,村里找我商量想把我出资建的窑厂承包给其他人,我不同意。2000年8月村里以“排除妨碍为由”把我起诉,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高塘法庭在我不同意和解的情况下开庭审理,当时法院委托物价局给我建的窑厂评估价为4万元。但法院只判决村里给我残存使用费2000元,窑厂和厂房归村里,并不允许我私自拆除。我不服判决于2002年向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经检察院查明事实后,原、被告双方和高塘法庭工作人员在检察院达成和解协议:江苏省新沂市高流镇沙墩村窑厂和厂房只要不拆除产权就归申诉人所有,谁承包,谁使用窑厂谁就支付给申诉人使用费。但在我申诉前,村里以把窑厂和房屋租给他人使用,法院一直不按检察院达成和解协议执行,我多次要求法院执行,法院总推拖、延缓办理。一年一年往下拖,给我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我要求上级领导督办此案,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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