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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南通如皋丁堰镇领导忽悠老百姓

2013-2-18 16:59| 发布者: 微博评论| 查看: 334| 评论: 0

摘要:   反映南通如皋丁堰镇领导忽悠老百姓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3-02-18 15:41 类别:百姓权益 区域:南通如皋 投诉报料:   亲爱的网友们,给你们看张照片,看看杨副镇长是怎么忽悠农民同胞的,你 ...
  反映南通如皋丁堰镇领导忽悠老百姓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3-02-18 15:41 类别:百姓权益 区域:南通如皋 投诉报料:

  亲爱的网友们,给你们看张照片,看看杨副镇长是怎么忽悠农民同胞的,你们行么?呵呵

  

  (图片文字:根据何阳关向镇领导承诺书的内容,现向十二组拆迁户承诺,十二组安置房于二0一一年七月底交付。预期每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下面盖的是丁堰镇政府的公章,以及副镇长杨晓静和皋南村书记季永泽的签字),逾期交房10个月之久,原件在我手上。

  网友同志们,我拿着这份协议去找亲爱的副镇长杨晓静申报时,他不承认,互相推诿责任,说这个不算数。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杨晓静的行为属于有效的代表行为。同时,我们也认为他是副镇长,其行为代表了公权。如果他是一个普通公民,再怎么承诺,我们也不会接受的。我就纳闷了,堂堂中国共产党老党员,丁堰镇副镇长,人民的父母官,白纸黑字的承诺书,鲜红的公章。就这样他都不承认!还配坐在这个职位上么?

  丁堰镇皋南村的故事远远不止这些,忽悠群众,欺骗百姓------一绝!做为一名军人家属,我也实属无奈!不求他能够拥军拥属,只求他做到公平公正!我儿入伍那年,政府发通知说要我们拆迁造省道,我们积极响应。后来又要收承包田,含糊其辞也不说要干嘛,但据我了解肯定不是用于农业,根据《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2项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这是其中一户人家收地时签的合同,2011年1月31日 我没同意他们收承包田,他们强行收田。尽管我多次提出,土地流转应当依法办事,但是我们农民的合理要求挡不住镇、居的强势高压;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挡不住镇、居的一意孤行。哎,不说了,看图吧。

  

  即将成熟的稻田,我们农民的命根啊!

  

  推土机多霸气!可气的是,收过去的田地,由于承包商没钱,尽然荒废着两个多春秋!看图!

  

  

  

  这草多好,呵呵!搞个牧场不错下面是昨天拍的照片,被人举报后把杂草伐掉一部分!

  

  这是我们的地方政府!佩服的五体投地!剥夺我们的命根子,不让长粮却长杂草!最后签订时间是《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土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有原耕种改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回收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本来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任何人,尤其是人民政府不得违法,但我地,《土地法》的上诉规定,不好使啊!!!他们还真是积极响应国家号召,退耕搞原生生态。我儿在部队服役多年,今年好不容易回来过个春节,想看看自己“分配”的新房子。哎,怪也只能怪老天下大雨,装修好的房子损失惨重。我对照图纸看了看,原图纸是现浇楼板,而我们上面的是空心楼板,跟图纸完全不合。豆腐渣房子就不说了,太多了(原图在我手上,太大就不上图了)。这个房子我到现在都没搞清楚到底是不是安置房。据我所知,一个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农户,不得到另一村民小组建房、购房,并不得有两处宅基地。而我们建设的一共29套安置房,只要一部分是我组农民居住,该有房的现在没有,其他都是外组人员。

  

  我不知道是谁给杨晓静、季永泽这么大的胆子,卖安置房,之间有多少权衡交易?有多少见不得人的事情?将法律至于何地。真是权力大于法律。 欺人太甚,真心呼吁社会人士伸张正义,以及法律人士帮助维权!我至此也实属无奈。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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