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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一林场原场长因贪腐一审获刑13年

2011-12-21 17:16| 发布者: 谢小茹| 查看: 385| 评论: 0

摘要:   记 者 黄 威 通讯员 朱先明 蔡克香   日前,连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连云港市某林场原场长韩某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   韩某原是连云港市 ...
  记 者 黄 威 通讯员 朱先明 蔡克香

  日前,连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连云港市某林场原场长韩某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

  韩某原是连云港市某林场场长,他所在的林场有山场塘口,能够采石。近几年,市场上石料十分紧俏,开山采石利润很高。不少人找到了手握山场塘口对外承包大权的韩某,希望能够承包山场塘口采石。

  山场塘口承包权竞争者很多,要想“胜出”,送钱给韩某成了捷径。面对金钱的诱惑,韩某没有抵挡得住,在两年左右的时间里,他利用职务便利,以帮助他人办理山场转包、承包,获取山场开采权或合作开采等名义,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的财物。

  法庭审理查明,韩某以帮助何某、魏某等人办理山场转包、承包,获取山场开采权或合作开采等名义,以同样的手法,先后6次收受他人4万元到10万元不等的现金共计37.5万元,为他人谋取私利,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去年春节前,韩某以帮助他人落实继续承包林场工程为由,收受他人现金4万元。

  除了收受贿赂,单位的公款韩某也没有放过。法院查明,韩某多次将单位公款共计28.5万元,挪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

  在法庭上,韩某称其在受贿时存在侥幸心理,因为行贿者曾对其做出承诺,送钱给他的事情“任何时候都不会说出去”,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只要送钱的人不把事情说出去,自己也不说,永远都不会败露。现在看来,这样的承诺根本“靠不住”。

  据了解,为求自保,涉案的何某、魏某等人,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了向韩某行贿的事实。

  连云区法院办案法官说,韩某在法庭上的一番话道出了一部分腐败分子的“心声”。行贿、受贿的本质是相互之间狼狈为奸的利益交换,一旦自身利益受损,哪里还会记得什么“承诺”?

  还是那句老话,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编辑:贺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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