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济泽 通讯员 宝明)近日,家住连云区的蔡某好心帮他人借款作担保,却被拖进纠纷之中,最终被法院判令代借款人还款。 今年初,从事工程项目的赵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急需一笔10万元的款项。反复思量之下,他决定向经商多年的严某借款。当赵某某找到严某后,对方表示借钱没问题,但需要找到一名担保人作为中介。赵某某与严某商议之后,找到了双方共同的好友蔡某作为担保人。在赵某某出具了借条,保证6个月内还款后,蔡某随即在上面签名担保。 6个月的还款期限临近时,严某表示,可以再宽限3个月时间,让蔡某催款,如果到期仍然不见赵某某还钱,只能“公事公办”。 在始终找不到赵某某的情况下,严某一纸诉状将蔡某诉至连云区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合法有效,但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操作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要求,被告蔡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为偿还债务。 (编辑:张笑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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