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相玉梅 王美芹) 近日,针对部分市民爱绿护绿意识不强,毁绿现象严重,灌南县住建局采取多项措施对绿化资源进行管护,促进全民参与城市绿化治理,自觉规范护绿行为,按城市规划建设绿地,杜绝毁绿、侵绿、占绿行为,保护城区绿化成果。 首先加大爱绿护绿宣传力度。利用移动宣传车、电视广告、发放宣传单、县挂条幅等多种方式宣传《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条例》、《连云港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动员广大市民共同参与爱绿护绿活动,为创建省级园林城市贡献一份力。其次,监察管理到位,定期进行巡查,杜绝乱拉乱 挂、乱开乱挖、损绿毁绿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绿化管护的任务,城区主、次干道的各商业铺面门前绿化、住宅小区绿化、开发商的开发地段绿化必须保持完整,不得不准占用绿地,不得在行道树、景观花台上张贴、刻画、钉钉、拴绳、挂物或围树搭篷,不得向绿化苗木内乱泼乱倒污水、污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小区开发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城市干道、街巷两侧单位或营业用房门前行道树、分车带绿地,所在单位或营业用房经营户有责任进行管护,因所在单位或经营户的责任,造成绿地损坏、树木非正常死亡的,由所在单位或营业用房经营户负责赔偿。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制止、协助查处攀摘砍伐花木、践踏绿地、损坏绿化设施等行为,确保绿化管护设施完好。园林监察部门在巡查或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发现有破坏城市绿地、损坏绿化管护设施等违章行为的,经监察大队取证调查核实后,将按照城市绿化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并由违章经营户承担相关补偿责任。 (编辑:贺耀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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