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泰州市政府整改通知导致系列行政违法担责作者:宾利 发布时间:2013-09-02 17:38 类别:法治 区域:泰州 投诉报料: “泰州市政府三年之内两下通知,要求我们对二手车市场整改,按照政府要求,我们投入资金整改后,面临的却是工商不予年检、不予变更地址、无法正常经营的困局。这种情况涉及市场的30余家商户、300多人的根本利益。”袁晓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针对鑫龙公司提到的“两次整改”,记者查看了泰州市政府下发的通知,分别是于2010年9月25日下发的《关于促进市区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和2013年7月10日印发的《关于做好市区二手车交易秩序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在2010年的通知中,二手车市场准入管理有如下规定:“市区开办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原则上占地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其中应具备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车辆展示交易区、200平方米以上的交易服务大厅,以及为客户提供办理车辆检测、过户、转籍登记、保险、纳税等‘一条龙’服务的硬件设施,验证、核实车辆合法性的网络管理设施。”同时,通知还要求“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企业,应予清理关闭或由经营者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青斌认为,该规定违反了《行政许可法》,造成这起二手车交易市场整改风波在法律上的根本性错误。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中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王青斌副教授表示,鑫龙公司已经取得经营许可,其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政府不得非法撤回或者变更。泰州市政府下发的通知,要求对已经合法取得经营权的企业予以清理关闭或变更经营范围,侵犯了公司的合法经营权。他说:“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者撤回许可,但应依法给予补偿,泰州市政府要求鑫龙公司按其设定的条件进行整改,实质仍是对原有许可的变更,但对补偿经营者的损失只字未提,这有违《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随后,泰州工商对这些企业不予变更登记,而据相关企业负责人反映,“泰州市政府通知市区只保留永泰和中成两家二手车市场,现在两家市场的二手车交易发票已经由原来的15元/张涨到500元/张,影响了广大车主和二手车经营户的重大利益,是一种涉嫌行业垄断的行为”。 对于泰州市政府的这一通知,导致的系列问题,谁来担责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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