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沭阳叶济尧涉嫌敲诈勒索证据 请求立案作者:李正义 发布时间:2013-08-26 22:53 类别:法治 区域:南京 投诉报料:李正义给领导留言: 我于2013年3月起已数次向沭阳县公安局报案提交证据,至今尚未得到立案,乡镇个别领导竭力保护犯罪嫌疑人,现将举报材料证据发出以请求依法立案惩办犯罪者! 沭阳叶济尧、张建国涉嫌敲诈勒索罪 举报材料 举报人:江苏大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义 嫌疑人:叶济尧、张建国 公司简况: 经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由青岛人李正义、李桂春出资于2010年4月在沭阳注册成立:江苏大千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成立后先后为镇政府投资建设了政府大楼和农村集中居住区。为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公司注册股东有:李正义、李桂春、叶济尧、张建国。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叶济尧应出资70万占公司7%的股份;张建国应出资166.7万元,占公司16.67%的股份, 该两位股东并未实际出资 。 举报叶济尧、张建国的材料如下: 一、叶济尧、张建国以欺骗的手段获取公司股东身份,拒不出资,并以威胁、恐吓的方式索要干股股权,获取非法利益,叶济尧涉案干股股权金额70万元,张建国涉案干股股权金额为166.7万元。 公司注册成立之后不久,叶济尧、张建国为达到实际控制公司的目的,在未投入任何资本金的情况下,由张建国本人起草了《股东协议书》 (见证据 1-1 张建国手写《股东协议》稿) 将其在公司的股权比例由原来的16.67%提升为25%,把实际出资人李正义的股权比例由原来的50%降为30%,并强迫李正义接受《股东协议》。在遭到李正义拒绝之后,叶济尧、张建国便利用威胁、恐吓等手段,阻碍举报人正常经营,严重扰乱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叶济尧、张建国以此为由挑起事端,为进一步实施敲诈勒索寻找借口,并以形式上合法的股东身份控制着公司事务,其真实目的是为实施敲诈勒索披上合法的外衣,最终达到获取干股股权的目的。 二、叶济尧、张建国组织、领导、参加黑恶势力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进行敲诈勒索,强迫李正义与其签订《聘用协议》,敲诈干股股权,获取干股股东的身份掩盖敲诈勒索,从中索取了所谓预支红利款532912元。 2011年3月12日,叶济尧、张建国纠集社会人员刘金超、刘佩浮等数十人到公司售楼处对公司员工进行打骂,并清除员工。同时致李正义函 (见证据 2-1 信函) 称:“要清除大千置业不法分子”,立即撤销董事会以及不合法的股东,在新的董事会未成立之前禁止一切经营活动。叶济尧、张建国等人强行霸占了售楼部,更换售楼部门锁,并张贴告示停止收取购房余款等造成了恶劣影响,公司被迫停止经营活动(公安派出所出现场有录像为证),给举报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之后叶济尧、张建国提出了条件得到满意答复,方可允许进行经营活动。公司停止经营20余天后,举报人被逼无奈答应叶济尧提出的条件并和叶济尧签订了《聘用协议书》其内容如下:1、聘用叶济尧为常务副总经理,董事长职务;2、每月工资人民币7000元;3、给予奖励红利股7%(此股份无需实际出资或其他形式投入),不承担公司亏损弥补金额,每年9月份结算一次;4、为稳定红利、不承担风险公司预付30万信誉金等用房屋折抵 30 万元 金额。甲方(公司)为乙方(叶济尧)办理房屋销售合同交割以后甲方无权干涉,即使甲方亏损乙方也不退信誉金. (见证据 3-1 聘用协议) 。为履行上述协议,公司于2011年6月5日交付给叶济尧二套别墅,折价 30 万元 (见证据 3-2 收款收据 3-3 收据说明) ,于2011年10月25日又被迫交付给叶济尧门面房一套,折价 232912 元 (见证据 3-4 收款收据) ,合计 532912 元 均被叶济尧等以收取稳定红利的形式强行索取。 三、叶济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行与举报人签订保护协议,并向举报人收取保护费人民币139356元,涉案金额达30万元。 2012年6月22日,叶济尧、张建国、王寿荣等人到公司售楼部采取同样的手段阻碍了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并将车辆锁住,再次强行霸占售楼处并予以查封(公安派出所出现场录像为证)。在此期间,叶济尧、张建国等又提出新的要求,只有满足其所有要求后方能正常经营。此次查封时间更是长达三个月之久,举报人被逼无奈又与叶济尧、张建国等签订了一份保护协议,其内容为:1、乙方(叶济尧)承诺在2012年10月1日起至一期工程房屋收完期间履行对甲方(大千置业)的保护义务;2、甲方给予乙方人民币叁拾万元整,保证一切工作顺利;3、如乙方不履行保护义务,甲方有调整该保护费的权利。 (见证据 4-1 保护协议) ,协议签订后于2012年10月9日又向其交付房屋、车库一套,折价 139756 元 作为举报人正常经营的保护费用 (见证据 4-2 保护费收据) 。 四、叶济尧以欺骗的手段领取公司付给卢光源房屋补偿款15000元和公司应收款183791元截取该款项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因公司与卢光源发生纠纷,经政府调解,举报人同意付给卢光源房屋补偿款15000元。叶济尧借以向卢光源支付房屋补偿款为由骗取15000元后占据为己有。无奈公司只能重复退款, (见证据 5-1 卢光源收条 5-2 叶济尧收条) 。公司外有应收账款 183791 元 被叶济尧截取占据为己有。叶济尧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已涉嫌职务侵占犯罪。( 以上全部合计: 871059 元 ) 综上所述,叶济尧、张建国在没有任何出资的情况下获取了大千置业公司股东身份,索取了大千置业公司的干股股权,以形式上合法的股东身份为掩护组织利用黑恶势力,从中非法索取了举报人的房屋四套,涉案金额高达 871059 元 。因叶济尧、张建国等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之规定,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叶济尧、张建国以有组织的实施暴力和威胁手段,多次进行犯罪活动,在区域内形成了非法控制强行收取保护费,造成重大的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现为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挽回举报人的经济损失,特向贵局检举揭发,望贵局在调查完真相情况下以敲诈勒索罪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沭阳县公安局 举报人:江苏大千置业有限公司 李正义 李桂春 2013年6月3日 证据清单 1 、证据名称: 《股东协议书》(1—1) 证明事项: 大千置业公司成立后,张建国、叶济尧在分文不出的前提下又要调整股权比例达到实际控制公司的目的,并以此为由挑起事端,为下次实施敲诈勒索胁迫寻找借口。 2 、证据名称:《 致李正义董事长的函》 (2—1) 证明事项: 张建国、叶济尧以合法股东的身份为掩护,要求撤销非法董事会以及不合法股东为由,领导、组织、参加黑社会以暴力、威胁达到使大千置业公司停止一切经营活动,为下一步实施敲诈勒索提供条件。 3 、证据名称: 《聘用协议》(3-1)《收据》(3-2)《收据证明》(3-3)《收据》(3-4) 证明事项: 叶济尧利用《聘用协议》敲诈干股股权,获取干股股东的身份,索取稳定红利,实际完成掩盖敲诈勒索。所得财产别墅两套,门面房一套,折价:532912元。 4 、证据名称: 《保护协议》、(4-1)《收款条》(4-2) 证明事项: 叶济尧在完成敲诈干股、红利后,仍然不满足,继续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式强行收取保护费,并提供黑社会保护,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事实,涉案金额达30万元,并以实际索取房屋一套,折价:139356元作为保护费用。 5 、证据名称: 《卢光源收条》(5-1)《叶济尧收条》(5-2) 证明事项: 叶济尧从公司骗取退还购房人卢光源的补偿款:15000元后占为己有,公司又重新向卢光源支付了补偿款, 6 、叶济尧截留183791万应收款据为己有: 客户名:金伟兵123791万,房号:5号楼302,纪金虎6万,房号:5号楼304。以上(5--6条款)合计:198791元,叶济尧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以上全部合计:871059 元 ) 具状人:江苏大千置业有限公司 2013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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