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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江苏高院法官罗有才强行认定伪造的证据

2013-8-7 11:59| 发布者: 微博评论| 查看: 595| 评论: 0

摘要:   举报江苏高院法官罗有才强行认定伪造的证据作者:杨自金 发布时间:2013-08-07 02:14 类别:法治 区域:南京栖霞 投诉报料:   尊敬的罗书记及各位领导:您们好!   首先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抽 ...
  举报江苏高院法官罗有才强行认定伪造的证据作者:杨自金 发布时间:2013-08-07 02:14 类别:法治 区域:南京栖霞 投诉报料:

  尊敬的罗书记及各位领导:您们好!

  首先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抽空看我们写给您的信,今来信反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民一庭代理审判员罗有才,工作极其不负责任,强行认定涉嫌伪造的证据,涉嫌故意违背事实,严重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让正义受损,令法律失去尊严!

  委托购房人张学珍从中介方南京贵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府公司”)首次获取房源出售信息后,谎称对该房屋位置不满意决定不买了,然后此后不久其就以近亲属(儿媳和孙女)名义与房主私下交易了该房屋,并由其实际居住(其对贵府公司和派出所谎称说是其租住的),但事实上到贵府公司委托购房、看房和实际居住该房屋的人均为张学珍同一人。张学珍这种不诚信的绕开中介的“跳单”行为,违反了双方以前所签订“看房确认书”中的相关约定,也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贵府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学珍支付中介费8400元和违约金1600元。

  贵府公司与委托买房客户张学珍之间一起简单的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根据张学珍提供的关键证据:诉争房屋原房主陈贵和与两全其美公司签订的所谓的“独家代理协议”、原房主陈贵和出具的所谓证人证言(“情况说明”)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认为贵府公司无权卖诉争房屋,两次判决均驳回贵府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期间贵府公司对张学珍提交的所有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二审期间贵府公司申请对该争议证据“独家代理协议”进行文字形成时间鉴定(前后共书面申请过4次),并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他争议证据进行依法查证,同时还请求人民法院传证人原房主陈贵和到庭质证,二审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批准上诉人贵府公司的请求。

  贵府公司不服一二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申请再审,由该院民一庭代理审判员“罗有才”担任主审法官。

  申请再审人贵府公司当时提交给江苏高院的《再审申请书》中列明: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并提交了新证据足以证明)、所认定的证人证言中的证人未到庭质证、对争议证据未依法进行查证三点理由。在罗有才法官仅给贵府公司一次接受询问的机会时(自始至终没有看到合议庭其他成员参与审理),当场重申申请再审人贵府公司对被申请人张学珍提交的所有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请求人民法院能传证人(诉争房屋原房主陈贵和)到庭质证并对其他相关争议证据进行依法查证,罗有才法官竟然也没有批准贵府公司的合理合法请求。罗有才法官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民申字第190号《民事裁定书》中,竟然写到:“本院审查查明(另查明),2008年1月20日,204室原房主陈贵和与两全其美公司签订委托出售204室房屋的独家代理协议...”;“本院认为:原房主陈贵和委托两全其美公司独家代理销售房屋,有独家代理协议、陈贵和的情况说明(证人证言)...。”由此可见,再审的江苏高院代理审判员罗有才在未经查证、质证的情况下对被申请人张学珍提交的伪造证据、证人证言等强行进行违法认定。

  申请再审人贵府公司现有新的客观事实证据(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贵府公司当时提交给再审的江苏高院的《再审申请书》和《申请再审材料清单》及相关新证据:《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栖霞分局公司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两全其美公司的营业执照。以上证据均显示两全其美公司预先核准的日期是2008年6月5日,2008年8月21日该公司才成立,由此可见2008年1月20日时两全其美公司还没有诞生,印章都没有,怎么可能会有什么“独家代理协议”产生呢???上述新证据足以证明该“独家代理协议”是伪造的!!!

  本案虽然诉争标的不大,但是本案所涉及的是诚信原则,本案原告(上公诉人、申请再审人)南京贵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一直是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良好公司,在行业中也是诚信范本,多次受到客户表扬和政府表彰,是江苏省南京市多家市级机关联合评选的《诚信示范门店》、《南京市诚信经纪组织》,并被地方政府评为《网格化社会服务工作有功单位》(多个政府网站、多家主流媒体经常报道)。本案在一审、二审期间原告就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并提出了相应质证意见,遗憾的是一、二审法院都没有采纳,不仅违反了法院查明事实的基本精神,也不符合审理案件的流程。最终在二审判决后原告经过不懈努力,终于发现了足以证明被告伪造证据的客观新证据,并以此为主要理由申请再审,然而再审的江苏高院代理审判员罗有才不仅没有依法采纳原告(申请再审人)的合理意见,而且在裁定书中还将所涉及的伪造证据予以了认定,对于申请再审人所涉及的理由采取回避的态度,明显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综上可见,江苏高院民一庭代理审判员罗有才,在明知被申请人张学珍提供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况下却强行进行违法认定,其行为极其不负责任,涉嫌故意违背事实,严重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让正义受损,令法律失去尊严、将对司法系统的公信力造成冲击。罗有才法官的行为脱离了实际,脱离了群众,严重损害人民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任由发展下去,人民法官乃至人民法院将会失去群众的信任、拥护和支持,失去民心,当前正值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期间,这一案件再次证明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此致

  敬礼!

  投诉人:南京贵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日期:20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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