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质疑许昌县卫生局“人为错清退合同工”的回复 人民网: 我是原许昌县灵井卫生院职工李菊镯,于5月2日以“许昌县人为错清退合同工申诉31年无果”反映我遭受“人为错清退”,要求依法公正处理的反映,在人民网河南分网留言。 5月20日,许昌县卫生局给人民网发“回复说明”,以下简:“回复”。“回复”中大放劂词,说申诉人反映情况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但又拿不出真实依据;一面又故意捏造实事,欺骗网民。 申诉人从1965年始在大队卫生室当村医,1969年到灵井卫生院工作,1976被灵井卫生院招为合同工,到1982年被人为错清,从2011年9月以许县委发[1982]94号文为据,依法向灵井卫生院提出申诉,到2012年3月卫生院和县卫生局的签字,从上访卫生部到卫生局董景华,新官不买旧帐,说申诉人1969—1982年不能计为连续工作时间,1982年被清不属错清。无一不实之处,相反让我们看一下董景华局长的所谓“实事”吧! “回复”中二项1条说:李菊镯属灵井公社借用,想以此否定李我从1969年—1976年在灵井卫生院工作这一实事。众所周知,申诉人的工作单位和工作地点是卫生院,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也是卫生院,说李菊镯属灵井公社借用依据何在? “回复”又说:“李菊镯从1969年—1976年虽在灵井卫生院工作,但没手续,属临时工。没有手续的临时工工作时间不能与有手续临时工工作时间合并为连续工作时间。并以国家劳总办[80]劳险便字41号文: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录用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为连续工令”为据。引文只能说明,“亦工亦农”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只有在转为固定工后才能叫工令,并不证明有手续的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就高于没手续的临时工工作时间;更不能证明有手续的临时工作时间不能与无手续的临时工工作时间合并为连续工作时间,因此卫生局说申诉人1969—1976年临时工工作时间不能与1976—1982临时工工作时间合并为连续临时工工作时间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依国务院劳动部劳法办[1976]191号文:“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的规定,申诉人从1969年—1982年14年一直在灵井卫生院工作,因此从1969——1982年计为连续工作时间无疑。 “回复”中第22页二条,题为:清退计划外用工的政策依所依据“许昌县卫生局不讲许昌县清退计外用工政策和依据是啥,而是罗列了一些省、市文件。文号,其是一表相。其目的是借许发[1982]55许发[1982]63号文中有:“清退对象中的党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组织决定……带头报名,主动返乡给群众作出表率……”意指申诉人是党员,应照办。 查许发[1982]55和许发[1982]63文,无1969年参加工作,根本不在清退范围,根本不属清退对象的申诉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组织决定,带头报名,主动返乡,给群众作出表率的规定。不知为啥,县卫生局的领导非把许发[1982]55和许发[1982]63号文件精神强加于申诉人,不知居心何在?相反灵井卫生院清退人员中却有符合上述情况的,不仅不服从组织决定,反被作为缓请对象现已退休,不知卫生局领导对此将作如何处理? 许县委发[1982]94号是许昌县1982清退计计外用工的唯一政策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文件规定作出任何形式的处理决定都是错误的。不知为啥,县卫生局总是对实质东西闭而不谈。 “回复”第二项第3、4、5条归为一句话,废话连连,文不对题,是县卫生局故意捏造实事,混洧是非的依据。 “回复”中第二项第三条题为清退计外用工的范围和时间界线,县卫生局避而不谈清退范围是1971年12月1日以后没手续的计外用工和1981年以后有手续的计外用工;时间上是1971年12月1日和1981年以后这一实质性问题,而是胡扯王丙坤负责灵井公社清退工作和灵井卫生院分三个指标一些与实际无关的话来敷衍应付。 “回复”二项第4条题为卫生院清退的方法和步骤卫生局通过调查了解到……原卫生院长任振平参加公社清退计外用工大会后召开全院职工大会……并成立以任为组长,付院长武丙海,工会主席李梦月为成员的领导组……实行张榜公布……因为卫生院指标少,无法按年限由近及远进行清退……灵井卫生院请示公社王丙坤实行投票等……灵井卫生院请示。 我们先看许昌县[1982]94文对上述情况是如何规定的:此次清计外用工是清1971年12月11日以后没手续的和1981年以后有手续的计外用工,方法是按年限由近及远进行清退。文中第6页第5行:社直单位除机耕队,电影队由公社落实清退任务外,其它单位由各主管局负责(灵井卫生院由县卫生局负责)……”文中第六页第11行:实行张榜公布,第一榜公布被清计外人员名单,并注明入厂日期……第三榜公布清退对象和缓清名单,并注明缓清原因……文中第六页第16行:通过三榜公布,让群众审定谁该清,谁该缓清…………清退结束单位,先由主管局委验收……。不知为啥对灵井卫生违反文件规定的行为,县卫生局总要千方百计为其掩盖,美化、企图之合法化。请看一下真实情况:从1982年,灵井卫生院付院长不是武丙海,是慕宏彦,武丙海也不是清退领导组成员,此一不实。 1982年清退计处用工时,灵井卫生院没有召开过一次职工大会,学习文件;更没有进行张榜公布,此二不实。(回复)中说卫生院领导请示公社党委投票定去留。此纯属撒谎。文件清楚规定,卫生院由卫生局负责清退,卫生院怎么会违反文件规定请示在党委。此三不实。如果像县卫生局所说的话,卫生院实三榜公布,第一榜要求注明入厂日期,灵井卫生院在申诉人名下注明1969年进入灵井卫生院,在第三榜公布中注明缓清原因,如此公开透明,那有申诉人被人为错清一案发生。 请调查,胡建峰(现卫生院会计,当时卫生院职工)、武丙海(当时卫生院院委成员,已退休)、岳殿伦(当时卫生院会计,院委成员)、霍书章(原卫生院职工)缓清人员已退休,韩世昌(原卫生院老职工,已退休)、赵本基(原卫生院职工,已退休)、董秀月(原卫生院职工,被清),均可对此作证。 1982年清退计处用工时,灵井卫生院公开违反许县委发(1982)94件规定,背着卫生院广大职工和大部分院委成员,改文件中“按年限由近及远进行清退”为“按县劳动局批准亦工亦农时间”进行清退和投票土政策,利用投票手段大搞阴谋,故意封锁文件精神,按箱操作,把不在清退范围,不属清退对象的申诉人错误清退,失去工作,被县卫生局美化为因指标少,故无法按年限由近及远进行清退,投票是请示公社党委决定的,把责任推给公社党委,好像与卫生局无关。实际上,错清与否是看是否违反文件规定为标准,并非是请示什么人[回复]中又说:“公社王丙坤对清退工作进行验收”,此胡扯八道。 “回复”第三、四二项,清楚说明县卫生局对灵井卫生院的错误采取不承认,更不处理,看你申诉人奈我何? “回复”洋洋几千文,只讲一句真。就是卫生院开违反[1982]94号文件,把申诉人错清。情况属实,县卫生局长新官不买旧帐,硬说申诉人不属错清,为讨一说法故此将情况再次向人民网反映,祈求人民网记者能彻底调查此事,以求尽早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 反映人:李菊镯 2013年6月25日 【网友留言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人民网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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