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江宁法院错误执法侵害他人权益作者:清贫一线 发布时间:2013-06-24 19:04 类别:执法监督 区域:南京江宁 投诉报料: 尊敬的市中院领导: 南京李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南京周氏鞋厂土地转让纠纷一案,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执复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执异字第6号民事裁定。二、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2)江宁禄执字第219号民事裁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江宁法院将李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2010)第02558号土地证作废,明显扩大执行范围,非法剥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在市中院作出(2013)宁执复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后,江宁法院依然我行我素不向江宁区国土资源局下达恢复李义公司(2010)第02558号土地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使权利人蒙受的损失不断扩大。李义公司在6月17日至24日期间几次与江宁法院联系,要求江宁法院与江宁区国土局协调,恢复李义公司(2010)第02558号土地使用证。当李义公司经办人询问江宁法院禄口法庭汤庭长为何还将李义公司土地证继续查封的情况时,汤庭长一句“是周氏鞋厂申请法院查封的”,就再没有下文了。请问江宁法院,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司法逻辑。 南京市中院(2013)宁执复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已撤销了江宁法院的两份裁定,江宁法院为何还知错不改呢?是不作为,还是违法作为。 敬请两级法院领导明鉴,及时纠正错误,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让司法公正不再是一句难以实现的口号。 南京李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52758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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