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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彩礼可酌情返还(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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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6 19:3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裁判摘要】虽然《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但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的,法院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的具体情形酌定彩礼返还。



  【案情】高某某与孙某在2009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此前,高某某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孙某见面礼1660元、彩礼30000元、抬箱礼1680元,合计33340元。同居生活后,二人曾一起外出打工。2011年春节期间,高某某与孙某发生争吵后分居。2011年2月,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由孙某返还彩礼。



  【审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某与孙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支持。虽然孙某接受高某某33340元礼金,但考虑到双方已共同生活两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结合本地生产、生活消费标准及双方婚礼后外出打工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孙某返还彩礼10000元,扣除陪嫁物品折抵2000元。遂判决孙某返还彩礼8000元。



  【点评】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娶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而定。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民收入的增加,彩礼的数额也不断增加,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合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也日益增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但此处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则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转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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