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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将成为下一个“躲猫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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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0 12: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友戏言:“三天不上网,不会‘打酱油’”,可能还不会“俯卧撑”;这一回,我们知道自己原来也不会“躲猫猫”。与贵州瓮安“俯卧撑”三下就“扑通”一声消逝一个年轻生命一样,云南玉溪的派出所里,一次“躲猫猫”也能让一个叫李乔明的24岁青年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当然,玉溪“躲猫猫”也有自己的地方特色,那就是事件发生地竟然是公安局的看守所。不过,从全国来看,“看守所杀人”早已不是个案,也不是意外,记得媒体曾报道,仅去年上半年,河南省的看守所就连续发生5起“被死亡”事件。
  
  当同样的悲剧老是重复上演的时候,我们不仅要追查事件“责任人”,更要追究事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个人认为,它与警察的拘留权与劳教权有关。从世界各国通行的法则看,“抓人”是警察的职责,但拘留与劳教即“关人”的权力则不在警察,仅且只有法院才有权决定“关人”与否。
  
  李乔明之所以被送进看守所,警方的说法是“因盗伐林木”。现在我们已经知道,被警察抓捕的人,学名叫犯罪嫌疑人,而不叫“罪犯”,既然是否“罪犯”尚不明确,警察有什么权力对其予以拘留或劳教?不经法庭审判而剥夺人们的自由,让他们遭受人身限制,这种行为本身明显背离了中国政府去年签订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阐明的基本原则,且不说抓人者与关人者之间还可能存在“猫腻”。
  
  古人说得好:绳之以法,即只有根据法律才能决定能否限制一个人的自由。在警察可以随意关押自己国民的地方,和谐是不牢靠的。当代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都认同,法院才有权解释法律,法院才有权确定一个人违法与否,也只有法院才有权根据法律条款作出拘留或劳教之类的判决。
  
  警察把人抓捕并单方实施拘留或劳教,于中国的法律法规,但从实践看,授予警察“关人”的权力,理论和实际上都造成了警方可以随意压制或控制自己的同胞,这应该也是“看守所杀人”的制度土壤。这类关押,程序上是公安一家说了算,法院、检察院无法干涉审批过程,造成了公安执法的随意性,甚至成了少数领导报复他人的工具。
  
  试想一下,当李乔明犯罪与否由法院作出判决的时候,起诉他“盗伐林木”的警方,必须由自己或代理人,走上法庭公开辩论,这个抗辩过程对李乔明个人而言,就是一项具有重要作用的“保护伞”。
  
  现在通行的治安处罚法和劳动教养办法,同收容遣送条例一样,源于计划经济和威权统治时期的管理思想,与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社会已经格格不入,也严重落后于今天的社会生活,它的继续实施,只能损害而不是增强中国走向法治的历史进程。
  
  孙志刚事件后,爱赣榆总理废除了《收容遣送条例》,为胡温新政赢得了满堂彩,至今被人称道。当公安部门的“看守所杀人”日渐被世人所诟病的时候,政府应该启动对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的审查程序,与时俱进,执政为民,拿出当年废止《收容遣送条例》的精神与品质,废止警察的拘留权与劳动教养权。此之前,可以预见的是,只要不对警察关人的权力安上制度篱笆,你我都有可能成为看守所里的下一个“躲猫猫”。


转自:天涯一点五
发表于 2009-2-20 12:2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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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0 12:30:5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不能在“躲猫猫”了,小心连小命都么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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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0 13: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媒体监督 变成了 网络监督。。
媒体都干什么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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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0 13: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也就要说点什么再走,但是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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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0 13:37:5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的太好了,现在的社会确实存在一些阴暗的角落,要想叫阳光照满每一个角落,那就须要每一个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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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0 13:5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你们想的太美好了。等你们真正认识的时候在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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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0 14:0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没有网络,隐藏的阴暗会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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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0 15:31:18 | 显示全部楼层
“躲猫猫”这样的流传,也是无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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