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于1994年的如皋小伙陈某到南通市区某餐馆打工,认识了老板娘的女儿小琳,孰知这次恋爱经历为他带来了一场“红颜劫”。日前,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以强奸罪,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陈某未提起上诉,3月24日,该判决生效。 去年7月,陈某来到市区一家餐馆后厨打工。适逢暑假,老板娘的女儿小琳刚小学毕业,也整天在店里玩。虽然出生于2002年,只有12周岁的小琳看上去已经像个大姑娘。外形清秀的陈某很快引起了小琳的注意,赢得了她的好感。陈某知道小琳只有12岁,但男女之间的吸引让他忽略了年龄的界限。不久,两人就私下处起了男女朋友关系。 7月底的一天,小琳让陈某去开间房,说有事要跟他商量。陈某便在市区一家招待所开了房间,随后小琳进入房间,两人发生了亲密关系。有了亲密接触,两人的关系迅速升温。到了11月,小琳又一次在饭后让陈某去开房,并给了他100元,两人再次入住同一家招待所。 但第二次开房的事,让小琳的母亲有所察觉,遂到公安机关报案,陈某次日就在店里被抓获。 案发后,小琳表示两人是恋人关系,亲密接触完全是自己自愿发生的,并出具了谅解书。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明知小琳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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