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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伪造矿难何以经久不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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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7 21:5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杀人伪造矿难的“传承”与发展至少从90年代起,杀人伪造矿难事件就开始出现
每有杀人伪造矿难的新闻报道出来,就有人说这是“现实版的《盲井》”,更有人称这类案件是犯罪分子学自《盲井》——一部描写杀人伪造矿难的知名电影。实际上准确地讲,《盲井》才是“艺术版的新闻”。根据《盲井》的原著小说作者刘庆邦介绍: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有煤的许多省份大小煤窑到处开花,矿难随之频发。矿难发生后,当地官员和矿主千万百计瞒报或通过“私了”的方式解决。有人从中看到“商机”。便合伙把某个矿工骗到井下将其杀害,人为制造“矿难”,然后扮成受害者的亲人跟矿主“私了”,每一条人命诈上8000至2万元不等,然后再换一个地方,如法炮制。当时,报纸报道全国发生此类“矿难”事件就有40多起,近60人遇害。底层社会“人吃人”的现象,令人惊愕。作为当时《中国煤炭报》的编辑,刘庆邦编发了一篇近5000字的长篇报道。他觉得这是一个可以写成小说的题材。最终在搁置了2年后,刘庆邦找到灵感写成了小说,于2000年发表。
电影《盲井》取材于新闻报道

可见,不管是“这类案件发端于《盲井》”,还是媒体上经常说的“2007年首次出现这类案件”,都不准确。实际上今天发生的案件不过是十几年前案件的翻版。
近年此类案件又呈多发态势
由于没有全国范围内长时段的统计数据,对此类案件的发生、发展不能准确描述。若仅着眼于媒体报道和司法系统部分资料,则会发现2007年开始这类案件的确呈多发之势。
2007年11月,四川雷波籍彝族男子吉拿古哈伙同他人在河北武安市一家铁矿厂将一名智障人员杀死,并骗取赔偿金。这是近年媒体首次详细报道的此类案件。之后则是隔一段时间就有类似案件被媒体曝光。
然而媒体曝光的案件还只是冰山一角。根据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数据,该院2009年1月到2010年5月不到一年半时间,就受理杀人伪造矿难骗赔案件8起,涉案人员共计47人,其中被判处死缓的6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12人。由此推及全国,这种犯罪现象的严重性堪称惊人。
之所以2007年开始这类案件涌现,或与2005、2006两个“矿难年”之后赔偿标准的大幅提升和对生产事故的严厉问责有关。根据近年的生产事故赔偿计算标准,死者的赔偿金可以达到60万左右,对犯罪分子吸引力更大。
而且正向建筑工地蔓延
去年11月8日,四川达州渠县人王光印伙同弟弟王光平,在陕西“导演”了一出真实的“盲井”事件,他们把一起打工12年之久的老乡王兴未从建筑工地的17楼推下,然后冒充其家属向工地索要赔偿。
2010年10月,来自湖北恩施官店的余永伙同他人将一位没有亲戚的工友从建筑工地的电梯上推下,企图骗取赔偿金。
可见认识此类案件已经不能光盯着矿难。毕竟有缝的地方,苍蝇就会去叮。
此类案件频发与生产事故“死亡指标”有关“矿难年”后为了遏制生产事故,各地制定“死亡指标”
上个月,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安全河南创建2014年行动计划》,要求今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工矿商贸、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铁路交通、农业机械四项合计,需控制在1098人以下。
这样规定“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上限”——俗称“死亡指标”的做法已经非常普及。“矿难大省”山西省在2013年初就确定了“把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到0.1以下,全省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百人以内”的目标。
定这样的指标初衷是好的,但执行方式却有问题。
“死亡指标”被层层下压,最后落到了企业头上
执行方式的问题在于,不是想办法从根源上治理矿难,而是使用了简单的“谁出事严惩谁”。“死亡指标”被层层摊派下去,上级要求下级,下级要求企业。
比如山西省就规定一旦某个煤矿企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一律吊销其主要负责人的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此外还有停产整顿等各种处罚。
企业为了达标拼命瞒报,“息事宁人”的意愿很强
据瞭望东方周刊报道,山西阳煤集团2013年先后瞒报了4起矿难事故,这些事故导致多名矿工罹难。据说瞒报的原因是“阳煤集团的领导压力很大,被迫采取了非常规的措施”。
连阳煤集团这样的国有大型企业都如此严重的瞒报,可想而知那些私企会如何。事实上,各地安监部门对私企的生产事故处罚下手更狠。所以杀人伪造矿难多发生于私企,根源并不是一些人分析的“私企不规范”,而是私企老板更不敢“给政府添麻烦”。
于是大量的杀人伪造矿难成功骗赔。
根本上,“自上而下”的治理事故模式给了犯罪者可乘之机
制定“死亡指标”的初衷是好的,严厉惩罚责任人也是对的,但结果就是这些努力被舞弊化解了。
早有有识之士指出,成立矿工工会等“自下而上”的方式才是治理矿难的最佳途径,因为“自下而上”是让矿工把命运握在自己手里。而上级包办一切的“自上而下”治理模式,是让矿工把命运交到他人手里。“他人决定我的命运”和“我决定我的命运”,哪种更可靠是显而易见的,前者表面的严格很容易流于形式,被舞弊化解。
而无论是那些敲诈记者,还是杀人伪造矿难的骗赔者,都是看到了从舞弊中分一杯羹的机会。
矿井下埋葬多少冤魂

更深的背景是老少边穷地区的社会问题此类案件有明显的地域特征
观察杀人伪造矿难的案例,不难发现四川彝族聚集区是此类犯罪团伙最主要的来源地。这或许与此地区养“娃子”的风气有关。
“娃子”即被当地村民圈养的智障人士。犯罪团伙把“娃子”带到矿上实施杀害,伪造矿难骗赔,这样的过程相对杀害正常人要更便利。当起初的作案成功后,消息会在当地流传开来,其他人听说后纷纷效仿,于是团伙在壮大,手法在翻新和“完善”,并且逐渐辐射到周边省区。近年的案例显示云南巧家等地也被波及。
有地域特征并非偶然,它背后是一种特殊的社会问题
资深媒体人黄章晋指出,此类案件的地域特征实际上源于一种特殊的社会危机,即“生活在传统农业社会的绝大多数人,完全无法融入现代社会”。
具体来说,外部的繁荣已经让这些地区无法固守原来的封闭生活,旧有的秩序土崩瓦解,但这些地区的人又没有能力融入外部繁荣中,于是滋生出各种灰色手段。
旧有秩序的瓦解使得这里人情淡漠,在伪造矿难时,有明显的坑亲杀熟特征,出于作案便利性,亲戚、朋友、邻居、老乡成了首当其冲的受害者人选。在承德黄玉才等人杀人伪造矿难案件中,分别有犯罪分子的丈夫、妹夫、表哥成为受害者。
在这里走出的施害者丧尽天良的同时,这里走出的受害者人命如草芥,他们走出穷乡僻壤后很少有人关心他们的死活,因而方便了伪造矿难作案成功。从这里走出的施害者和受害者,以杀人和被杀的方式,共同表明了他们是被现代社会遗弃的一群人。
大凉山里正面临一种特殊的社会危机自上而下”治理矿难的模式给了犯罪者可乘之机,而老少边穷地区的社会危机又是滋生犯罪者的土壤。正是如此深刻的背景存在,使杀人伪造矿难的犯罪经久不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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