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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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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5 12:5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行政裁定、行政赔偿判决和行政赔偿调解以及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案件的执行分两种:一种是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行政赔偿调解书;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做出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或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经人民法院裁判的行政执行案件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未经人民法院裁判,而由行政机关或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由其执行或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其案件来源有三种,一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二是上级法院交办的;三是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执行分以下五个步骤:

  (1)审查立案。审查提起执行的手续是否完备;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是否合法正确;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发生了法律效力,是否超过了履行期限等。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应立案。

  (2)了解案情,明确执行事项,询问当事人。

  (3)做好强制执行的准备。如填写强制执行证,制定强制执行方案,明确强制执行的对象和范围,通知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等等。

  (4)实施强制执行。其方法有:查封,变卖财产,扣压,划拨,提取银行存款或劳动报酬,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一定行为等。

  (5)做好执行结束的有关工作。如填写执行结束表,结算执行费用。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要及时通知行政机关;上级法院交办的,或者是受委托代为执行的,应及时向上级法院或委托代为去函,告知执行及时。然后,将全部执行材料装订卷宗归档。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在执行中,如果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压的物品,或者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的,或者诬蔑,殴打及以其他方法进行打击报复的,或者有义务协助执行而拒不协助甚至妨碍执行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可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的拘留。

  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如果违反法定程序,非法采用强制手段,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或者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检察院检举。经查属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了,法院应予赔偿;赔偿后,相关法院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司法人员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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