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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被执行人的妨害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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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5 12:5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妨害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一)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二)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三) 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四) 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五) 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作伪证的;

  (六) 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七) 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八) 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九) 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十)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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