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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丰、盐城两级法院判错案有新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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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7 17: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大丰、盐城两级法院判错案有新说法

  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3-01-27 17:45

  类别:产品质量

  区域:盐城大丰

  投诉报料:

  对大丰、盐城两级法院判错案有新说法

  倍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大丰市法院、盐城市中级法院两级法院,袒护大丰市浦江名苑业主吴强及其合伙人(其舅子副处级干部、大丰港区管委会副主任、大丰市人大代表)张锦生拒付物业费、司法腐败一案,目前有了新的说法。

  一、得到媒体的高度关注

  。因大丰、盐城两级法院的司法不公,激起大丰市浦江名苑业主大会和广大业主的义愤,被业主大会投诉到《人民网》、《现代快报长三角生活门户网》上被四次曝光,并被《〈新华日报〉内参》编发,对两级法院的司法腐败行为,遭到了网民和媒体的批评。

  二、引起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

  。目前,此案已经江苏省检察院审查立案,将向法院提起抗诉。

  三、江苏省高院对此案也十分重视

  。之前省高院已责成盐城中院对此案作回头看(给盐城中院自己纠错的机会),因盐城中院仍坚持错误,浦江名苑业委会已将此案向省高院申请再审,为此,中央及省多家新闻媒体也密切关注此案的再审,届时将参加再审的旁听。

  四、新修订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出台有助于此案的纠错。

  (一)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

  该条例第

  2

  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的活动。该条与《物权法》第

  81

  条、《最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1

  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

  62

  条、《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

  条等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规定均保持了一致。

  (二)明确规定业主代表大会就是业主大会

  。该条例第

  12

  条、第

  13

  条规定,业主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统称业主大会。该条与《物业管理条例》第

  9

  条、第

  18

  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

  7

  条、第

  15

  条、第

  19

  条、第

  27

  条、《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

  5

  条等法规、规章规定均保持了一致。

  (三)明确规定业委会对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该条例第

  21

  条规定,业主有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的,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担任业委会委员有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规则予以罢免。第

  10

  条规定,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第

  67

  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十二)款规定,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业委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条款与《物权法》第

  81

  条、《民法通则》第

  134

  条、《民诉法》第

  49

  条、《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0

  条、《最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

  条、第

  11

  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

  5

  条、《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

  条、第

  14

  条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规定均保持了一致。

  五、从盐城中院调取的听证笔录记载,揭露出本案司法腐败的事实真相。关于二审裁定错误的

  蹊跷之处

  :

  蹊跷之一

  :一、二审裁定结论均不一致。一审裁定认定

  业委会

  向

  业主吴强主

  张物业费及滞纳金不属法院受案范围,而二审认定却以

  业委会

  对业主不具有诉权为由维持一审裁定,试问,这里究竟是业委会向业主主张物业费不属法院民事受案范围,还是业委会对业主不具有诉权呢?竟连二审对这个问题都没有搞得清楚,一、二审裁定明明是两种不同的结论,二审岂能作出维持一审的裁定呢?

  蹊跷之二

  :二审裁定结论认定

  业委会

  对业主不具有诉权,仅以

  “

  综上所述,就本案而言,原告主体不适格,在本案的处理上宜驳回起诉为妥。

  ”

  这里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蹊跷之三

  :根据盐城中院听证笔录记载,二审在庭审中归纳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本案是否属法院受理范围,至于其他与本案并无关系

  ,这里二审本身也排斥了一审认定的业委会向业主吴强主张物业费不属法院受案的所谓四点理由

  。然而,二审法院在民事裁定书和法律释明书中在本院认为部分,

  也以

  “

  要厘清业委会的性质、要清晰业委会职责、自行管理方案的效力、要理顺几个关系

  ”

  等四个方面,阐述了

  业委会

  对

  业主吴强

  不具有诉权的所谓理由,一来二审认定的这四点理由均与本案

  业委会

  起诉业主拒付物业费是否属法院受理范围和

  业委会

  是否有诉权无关,二来二审并未对这四点理由进行审理评判,何来对四点理由的认定呢?

  蹊跷之四

  :

  业委会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拒付物业费的

  业主吴强

  提起民事诉讼,这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和规章

  都已作了明确的规定,

  况且已判决生效的大丰市人民法院(

  2009

  )大民一初字第

  1396

  号民事判决,对浦江名苑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亦已确认,

  二审何以见得

  业委会

  不具有诉权呢?

  这里我们奉劝大丰法院、盐城中院两级法院,把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日前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会议上要求政法机关坚持从严治警,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的重要指示,真正贯彻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去,切实杜绝办理那些违害社会稳定、损害公共利益的冤、假、错案和人情案,岂能让人民法院成为腐败分子规避法律责任的保护伞!

  大丰市浦江名苑业主大会

  二

  0

  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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