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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总工会在事改企中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3-01-16 22:34
类别:百姓权益
区域:南京白下
投诉报料:
请公众评判:
市总工会在事改企中违法
、
违规
、
严重侵犯职工权益
该不该纠错?!
背景介绍:
我们是原南京市总工会招待所及南京市总工会天丰大酒店基建办的职工(很多人都是全民事业编制);2003年11月26日南京市总工会改制办采取“一刀切”的行政手段,用一个工作日逼迫我们买断工龄回家,使我们失去了工作、失去了生活来源。
1990年南京市编委以宁编字(1990)113号批复,同意建立南京市总工会招待所,按188张床位的规模核定了事业编制53人。(90年投资1200万元)
1993年南京市总工会为了扩大饭店的规模,将市总招待所的资产以215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了南京市农垦,同年将2150万元人民币作为启动资金投入到今天的市总天丰大酒店,并对市总招待所的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了分流和安置,50% 职工划给市农垦,另50% 职工被安置在市总天丰大酒店基建办和市总的其它单位;当时,陈XX是市总主席,承诺大家天丰大酒店竣工后全部到天丰大酒店工作。
奇怪的是,2002年3月,市总天丰大酒店竣工开业,沈XX是天丰大酒店负责人,原市总招待所和天丰大酒店基建办的主要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并没有被安排到天丰大酒店工作。
2002年底南京市人民政府下发了296号文:关于印发《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试行意见》的通知.
2003年11月25日宁编办字(2003)29号通知“撤销市总招待所事业建制”,当天市总改制办就迫不及待通知我们明天上午到市总开会,第二天上午也就是(2003年11月26日)我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来到了文化宫5楼教室,市总改制办负责人之一夏 X X 秘书长主持会议并宣布关闭市总招待所,提出二条路:1.符合条件的提退(工龄满30年);2.其他人买断工龄回家。接着成员之一张 X X (女)负责解释工作,反复说:“天丰大酒店明年将要卖给私人了,合同只能签一年,如果人家不要你们,我们也管不了,不如现在买断钱还给的多”。宋 X 付主席说:“12月6日24时前签字的人有一万元奖励,过期没有”。他(她)们把大家的注意力引向能拿多少钱,还帮你算账,在他(她)们的忽悠下,就这样,市总招待所的改制工作在一个工作日之内就大功告成,什么改制预案,改制方案,什么决议统统有了(请市总把改制档案调出来给公众看看,再与市总文化宫的改制档案对比一下,规范不规范,不看不知道,看了吓一跳)至于合法不合法,是否按不按国家政策和应该让职工了解的文件精神执行,等等这些都不重要,重要的是设计的套子你们都钻进来了,打破了用最短的时间完成了市总招待所的改制工作,速度之快,效率之高估计全国第一!
当时某职工为了维护其本人合法权益,写了申请要求签长期合同,市总改制办就是不批,他们以欺诈手段使我们违背真实意思后被逼买断回家,把我们近20个家庭推向社会,使我们的人格、身心均遭受到极大的伤害,导致我们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听说王来生同志被生活所迫,去外地打工病死它乡!黄X X同志承载不了生活压力,搞的妻离子散;由于生存环境的改变,我们子女的成长与教育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很多家庭矛盾日趋恶化;由于改制问题法院不受理,使得我们投诉无门,让哪些借改制为名,干坏事的人逍遥法外,就连我们2009年10月21日写给:请市总改制办尽快回复的若干问题
(
报送、抄送的有闵付主席、宋付主席、机关党委、人事处、法工处、财务部)至今都没有答复,
我们的诉求对市总来说,至今都没当回事,而对我们来说,那可是天大的事!
我们不是畜牲,还能认识几个字;市总可以不尊重我们,但不可以不尊重人民赋予总工会的权力和义务!
难道只有用极端办法才能有反应吗?!市总工会呀!怎么会这样,总工会的天职是什么?难道是虚设的,还是个别人横道!其他人还有良知吗!还有党性吗?!
我们支持改制,希望让改制后的企业更有活力,让职工更富裕,让社会更和谐!
侵权行为:
下面接下来看看南京市总工会改制办是怎么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一、政策不公开、不执行、欺上满下
1A: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主要涉及宁政发[2002]296号《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试行意见》、宁政办发[2003]73号《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实施办法》和宁劳社就[2003]20号《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办法》(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参照此办法执行。)宁国资办[2003]32号文、宁国土资[2003]297号等规范性文件。
1B:南京市总工会招待所改制主要涉及宁政发[2002]296号《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试行意见》、宁政办发[2003]73号《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实施办法》.
评述1:请大家注意,这里面少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文件(关于职工权益)----宁劳社就[2003]20号: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办法;这一文件被市总隐瞒了下来,感谢国家政务公开,2012年8月20日我们终于查看到了红头文件,否则的话,大家都会象王来生一样,死了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两办通知”(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要从实际出发,把握好改制工作的力度和节奏。在国有企业改制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做到依法运作,规范透明,落实责任。
宁劳社就[2003]20号文件精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办法:关于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一)企业改革时,在册职工中未被新企业录用上岗、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进行托管。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连续工龄满30年符合“内退”条件的职工; 2.在改制前符合“双十”条件并已签有“留职定补”协议的职工; 3.出再就业中心(工作站)时已与原企业办理了“协保”手续的职工; 4.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连续工龄满25年不满3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新企业可与其办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手续,社会保险费由新企业代缴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南京市发展改革委
就南京市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做法:三是以人为本,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年龄偏大、连续工龄满25年不满30年的职工由改制后的新企业进行托管起来,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2012年9月18日,南京市总工会人事处何处长、法工部温可人及市总改制办当事人之一张豪放前往市发改委改制办核实宁劳社就[2003]20号文是否适用于市总招待所改制,答复是肯定的!宁劳社就[2003]20号文适用于南京市总工会招待所改制!
二、违法、违规、侵犯职工权益
本人发贴(博)声明:必须尊重事实、实事求是、不捏造、不歪曲,积极拥护党和政府的正确政策和工作方针;揭露相关部门、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等错误行为;告诫、监督不作为的国家公务人员,要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尊重人民所赋予的权力和义务,有错必纠,做好现在应该做的工作;积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建立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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