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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的肇事案件判决结果令人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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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8 12: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叫林永发,临高县加来镇文仕村人。现把9年前发生的一起交通肇事反映如下:

  

  2002年5月14日18时30分许,我从家里(文仕村)驾驶一辆70C嘉陵两轮摩托车载我堂侄林志龙(被害人当年18岁的中学生)到加来镇买菜,当该车行至加来—南宝线3公里+200米处的路段时,突然被郑招德驾驶的海南01-38940金鹿拖拉机追尾直接撞到我的车尾,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致使我受伤,被害人林志龙死亡(未待抢救已死亡),以及摩托车损坏。

  

  

  事故发生时,郑招德不但不停车下来救人,而且还仍开车逃逸40多米,被在现场的林善海、陈云山、林东海(系加来农场文仕村人)等人看到追截堵拦后,郑招德才被迫停车。

  

  

  事后,经海南省临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04)第03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郑招德与我有共同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被害人林志龙无负责任,但郑招德是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肇事者,行车追尾撞死林志龙,应负本案的主要事故责任,所以,我对此认定不服。

  

  

  于是,向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提出申请,重新认定,但交警总队作出(2005)第2号的认定,最终决定维持了原认定。我认为:郑招德驾驶改装的金鹿小型拖拉机严重超载上路运输,已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并且当时视线良好,郑招德在离我59.5米处明知我行车拐上公路,应该减慢车速行驶,确保安全。但郑招德都没有减慢车速行驶,出事故后郑招德仍直线行驶40多米,亦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郑招德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才适合。

  

  

  而海南省交警总队在认定中根据临高县交警大队认定我无证无牌驾驶机动车及未礼让公路车辆通行为由,认定我具有与郑招德同等责任,缺乏主要事实和依据。再说,临高县交警大队也忽视郑招德在公路驾驶拖拉机严重超载超速行驶,以及未对该车的车况进行作出检验的结论,在程序上显示存在庇瑕,上级机关不应维持下级机关的错误认定,这显然是不公的。

  

  

  据此,我对海南省交警总队在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的最终认定我负同等的责任,属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程序上有庇瑕的行为,我无法接受。9年多来,我堂侄的死亡,已给家属造成巨大的伤痛,至今无法愈合,令人气愤的是肇事者郑招德才付1800元,没有受到法律任何的惩罚,还东藏西躲,逃避责任,难道这个没有良心的人,就这样逍遥自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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