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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路“南滨骏园II期”水晶之恋KTV闹民违法经验无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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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8 12: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2009年年底“水晶之恋KTV”开业以来,其音响高音和重低音、狼嚎声等噪音极大地影响了楼上居民的正常生活,尤其是低层的住户对其反映非常强烈。经核查,该KTV主要存在以下违法经营的问题,现特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此情况,希望能尽快给予解决。

  

  

  1.根据国务院2006年1月18日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第七条之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但“水晶之恋KTV”依然开在了居民楼下和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周围,与上层居民住宅仅一墙之隔,与海南职业技术学院也公有不到15米的距离,显然属违章开业。

  

  

  2.根据国务院2006年1月18日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第七条之规定,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但“水晶之恋KTV”噪声远远超出了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3.根据国务院2006年1月18日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但该KTV在2010年6月前每天都营业至凌晨3时。(即我们向秀英区文体局反映前,反映后营业时间改至凌晨2时)。

  

  

  4.根据国务院2006年1月18日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娱乐场所违反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但目前为止,“水晶之恋KTV”从未停业整顿过。

  

  

  5.根据国务院2006年1月18日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四节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之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详见附页)的规定执行。但“水晶之恋KTV”开始装修之时至今,作为利害关系人的我们未被告之听证的权利。

  

  

  6.“水晶之恋KTV”开始装修之时,我们就已向物业提出KTV的噪音会影响我们的正常休息,应该不允许开业。物业却反馈说,“水晶之恋KTV”会做相应的隔音处理,其噪音不会影响到居民的正常生活。我们多次反映未果,但其噪音却大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

  

  

  7.我们多次向“水晶之恋KTV”有关负责人、物业、城管、公安部门、文化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反应了相关情况,但至今未得到解决。

  

  

  8.居住在南滨骏园Ⅱ期低层的有孕妇、婴儿、老人等,“水晶之恋KTV”的音响高音和重低音等噪音对其影响特别大。

  

  

  9.国家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和谐家园的口号,海南也提出了建设国际旅游岛的口号,但这些违法违章、影响民生的问题和现象为什么得不到有关单位和部门的重视和解决?

  

  

  10.希望有关职能部门能够站出来管一管,拿着纳税人钱的领导和同志们,确确实实为百姓办点实事,百姓会记得你们。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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