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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中院判决要我们向注销公司注资777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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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7 12:5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连云港中院判决要我们向注销公司注资7772万

  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2-12-17 12:29

  类别:执法监督

  区域:连云港新浦

  投诉报料:

  荒谬的判决:公司已吊销,浙江商人在连云港被强判注资

  3860

  万!

  这是一个现实版的葫芦僧判断葫芦案。法院让商人向一个早已被吊销执照的公司来注资,且数额为令人惊愕的

  3860

  万,无论如何也都超出了法理常规,而强判商人与合作伙伴不得终止合作、如终止合作则拍卖己方股权退出合作,荒唐的判决越俎代庖,犹如为猫狗强拉婚配!

   13557185303603991_550_550.jpg

  连云港法院判决再出资

  3860

  万。(图一)

  连云港中院的(

  2011

  )连商初字

  0038

  号一纸轻描淡写的判决书,就是这样让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老板和员工们陷入了深深困惑,同时这判决切断了公司生存的命脉,也为已经开展房产项目的顺利持续和社会稳定带来极大隐患。

  早在

  2006

  年时,天顺公司通过政府招标竞拍成为连云港市委老党校地块的开发商。后经由连云港国土局、本案原告刘伯君共同操作,将天顺公司中标的老党校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签在了另一个公司(连云港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而该公司的股东就是天顺公司和刘伯君,天顺公司占

  80%

  的股份,刘伯君占

  20%

  的股份,在首次出资中,按比例天顺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912

  万元,刘伯君出资

  228

  万元。

  此后经《注册股本金协议》《合作协议书》等协议,双方约定浩阳公司增资至

  5000

  万元,并将出资比例调整为

  7

  比

  3

  ,即天顺公司增资至

  3500

  万元,刘伯君增资至

  1500

  万元。但是在实际的注资过程中,刘伯君以完成的土方等项目的工程款抵出资为名,从未实际投资,导致浩阳公司自成立后就没有任何经营行为,已经出资的

  1140

  万元也被股东刘伯君抽逃至今未归。浩阳公司也没有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所以,浩阳公司经由连工商个企案字(

  2011

  )第

  03445

  号行政处罚,最终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图二)。

   13557185455894161_550_550.jpg

  连云港浩阳公司被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图二)

  此后,天顺公司为了能够更好地完成市委老党校地块的开发,试图终止与刘伯君的合作,并愿意按法律及协议规定补偿对方相应损失。此时刘伯君表示拒绝终止合作,并向连云港中院提起诉讼,于是便出现了前文所述的荒谬判决。

  法院判决中不但罔顾了天顺公司在招标中的付出,拍得该地块时支付的

  3000

  万元按合同约定可转化为实缴出资额,实际未注资额度不超过

  860

  万!与此同时,判决反而要求天顺公司支付刘伯君的出资款

  1272

  万元、并支付自身出资款

  2588

  万元,向已被注销的浩阳公司合计支付出资款竟达

  3860

  万元!要向一个已经不存在的公司注资

  3860

  万!

  判决书客观上便无法履行,天顺公司向连云港市中院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该案的执行,并要求承办人将该案执行情况及时汇报本院院长并到上级法院汇报的过程中,但是连云港中院不但没有这么做,反而加大执行力度,查封了公司在售的

  6

  套房产、冻结了子公司

  70%

  的股权,同时冻结了公司账户资金

  4000

  万元。公司突然难以为继,而房产销售也陷入停滞,种种危机已经影响了天顺公司的基本生存。

  在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合的情况下,这些明显置规定于不顾的做法,无疑让人产生关于违法办案、暗箱操作的合理想象。连云港中院到底是想帮助刘伯君侵吞天顺公司的合法财产,还是为了将天顺公司排挤出合作项目?我们不禁要问,连云港中院的葫芦里到底卖的什么药?

  尽管(

  2012

  )苏商终字第

  0058

  号判决书并没有还良善商人以公道,但目前此案已经收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苏检民行立

  [2012]31

  号),我们相信中国的法律,相信江苏省高检和省高院最后会将冤假错案作出处理,要么抗诉、要么提起再审!相信公平正义终会照亮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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