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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汪镇利用职权非法拘禁 回复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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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9:0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柘汪镇利用职权非法拘禁 回复存疑

  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1-12-15 23:17

  类别:投资环境

  区域:连云港赣榆

  投诉报料:

  关于对连云港市赣榆县下驾沟村村民吴凤彩反映被镇干部非法拘禁的情况说明

  吴凤彩系柘汪镇下驾沟村村民,常年反映村干部“违法卖地”等行为,其信访事项2007年已经市、县、镇人民政府 “三级终结”,认定所反映的问题失实,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本人。吴凤彩于2009年因毁坏公私财物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后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满释放后,吴凤彩又以原信访事由数次上访,还经常串联其他人员进京上访、缠访、非访,并表明了借上访挽回服刑期间经济损失的意愿,甚至提出15万元的补偿要求。

  2011年8月21日吴凤彩再次进京重复上访,滞留在京多日并先后串访、缠访,扬言到天安门广场制造事端,严重扰乱北京的社会治安,造成很坏的影响。依据苏公通〔2008〕12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吴凤彩举办了“三个讲清楚”法制教育学习班。

  柘汪镇人民政府  2011年12月15日

  反馈单位:柘汪镇人民政府

  2011-12-15 22:57

  对于政府的说法我有几点疑问希望政府明确回答,不要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第一:苏公通〔2008〕120号详问

  (1)苏公通〔2008〕120号此文件没有公布。

  (2)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难道苏公通〔2008〕120号文件能违背宪法?宪法我国根本法。任何人不得违背宪法。苏公通〔2008〕120号文件可以违背宪法?首先,这种行为已经违宪。触犯我国宪法。

  (3)请您百度以下这个文件,请你想好在说话,不要乱说。对于这个文件请柘汪发布出来给大家看。以理服人。如果我没说错您会像通安镇苏《不满拆迁补偿 维权遭遇“最牛学习班”》告诉我“文件是保密的,能是你看的吗?”。

  (4)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首先要学法,不能知法犯法。这条是补充。

  第二:举办了“三个讲清楚”法制教育学习班详问

  (1),“三个讲清楚”学习班教育学习的主要内容是:一是讲清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和有关方针政策,引导上访群众正确认识到自身的利益要求,消除不切实际的想法;二是讲清楚有关活动规定,引导上访群众通过正常的程序和途径,以理性合法的方法表达利益诉求;三是讲清楚进京非正常上访对社会稳定造成的严重影响和危害,应承担的社会和法律责任,让上访群众识别和抵制别有用心的煽动、挑拨、自觉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江苏省信访负责人明确表态“上访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基层政府最重要的工作应该是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而不是压制群众上访,制造新矛盾。”

  (2)请您搞清楚办法制学习班的程序。信访人进学习班的程序:先由信访人单位提出申请,信访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联席会议办公室履行审批手续,向申请单位发出书面通知,由申请单位将信访人带进学习班。

  (3)通过以上两点足以证明柘汪镇纪委书记张来涛同志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请柘汪镇政府工作人员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定期组织干部下访的意见》、《关于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的意见》等。此条为赠送。

  第三:进京重复上访,滞留在京多日并先后串访、缠访,扬言到天安门广场制造事端,严重扰乱北京的社会治安。

  (1)       此条为子虚乌有。请张来涛同志出示非法拘禁本人时的任何证据。本人没有任何怨言。本人只是上北京看望病重的舅舅,身上没有任何文件,甚至没有带身份证。你能说我去上访?荒唐至极!

  (2)       本人在被张来涛同志非法拘禁期间拨打110,近40次无人受理。110有记录。请告诉我上所谓的违反刑法的“法制学习班”。学习者都打110玩吗?

  (3)       请张来涛同志实事求实说。我什么时候要求15万的补偿?我只要求依法处理有错吗?还我们大下沟百姓一个公平有错吗?作为一位国家公职人员要一言九鼎。不要以莫须有的罪名加于百姓。

  (4)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作为政府工作人员要严谨,公正,

  (5)       何为人民政府,请柘汪镇政府好好想想,人民政府?官不为民,不如回家卖红薯。执政为民是我们中国政府的职责所在,何为服务型政府,请同志您三思后行。

  第四:信访事项2007年已经市、县、镇人民政府 “三级终结”,认定所反映的问题失实?

  (1)       请工作人员看好再说,失实?作为政府工作人员说话要严谨。

  (2)       对于您说的所谓失实“事实”本人用图片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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